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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擬禁止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10月15日訊息據網信中國發布,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關於《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促進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營造清朗網路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 2017 年 10 月 8 日正式施行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將反饋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獲悉,其中規定,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賬號資訊內容質量、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賬號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不得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附件:《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20 年 10 月 15 日

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註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釋出文字、圖片、音視訊等資訊內容的網路賬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是指為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公眾賬號註冊運營、資訊內容釋出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是指註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產釋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釋出健康向上、真實客觀的優質資訊內容,營造清朗網路空間,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釋出高質量政務資訊或公共服務資訊,滿足公眾資訊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資訊釋出、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提供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第二章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

第六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履行資訊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定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註冊、內容稽核、資訊巡查、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維護平臺資訊內容與公眾賬號安全、資料和個人資訊保安。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資訊內容生產、公眾賬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釋出許可權、賬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製度,實施分類管理,並將公眾賬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賬號資訊內容質量、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賬號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制定內容生產與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等重要制度措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相關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網際網路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或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網際網路使用者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以及相關注冊資訊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使用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資訊、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第九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領域資訊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使用者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使用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對外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註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聯絡方式等註冊資訊,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註冊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臺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申請註冊多個公眾賬號的使用者,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核驗。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對網際網路使用者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入、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採取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健全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置網際網路使用者超限量註冊、惡意註冊、虛假註冊等違規註冊行為。

第十一條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使用者轉讓或贈與公眾賬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使用者進行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資訊。平臺發現生產運營者未經稽核擅自轉讓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可以向平臺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平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閱數、使用者關注度、內容點選率、轉發評論量等資料造假行為。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賬號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網際網路使用者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使用者公眾賬號。

第十三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路謠言等虛假資訊預警、發現、溯源、甄別、闢謠、消除等處置機制,對製作釋出謠言等虛假資訊的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與生產運營者開展內容供給與賬號推廣合作,應當規範管理廣告經營、知識付費、電商銷售、使用者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釋出虛假廣告、進行誇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等,防止違法違規運營。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原創資訊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防範盜版侵權行為。平臺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

第十五條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根據平臺分類管理規則,在註冊公眾賬號時如實填寫使用者主體性質、註冊地、運營地、內容生產類別、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企業、組織機構等網際網路使用者還應當註明主要經營或業務範圍。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平臺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根據公眾賬號註冊時登記的內容生產類別,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資訊內容生產釋出。

第十六條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資訊內容生產與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資訊內容生產和賬號運營活動。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製作、釋出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內容安全稽核機制,加強資訊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把關,維護網路傳播良好秩序。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賬號註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文明理性、規範管理運營賬號,以優質資訊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賬號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七條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轉載他人原創資訊內容,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註原創作者和可追溯資訊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臺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合理設定管理許可權,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賬號運營、內容供給等合作,雙方均應當對賬號運營行為、供給的資訊內容等進行稽核把關。

第十八條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資訊註冊,或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釋出資訊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釋出同質資訊內容,生成虛假流量資料,製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路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資訊,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資訊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釋出、刪除資訊等手段,實施非法網路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

(八)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製作、複製、釋出違法資訊,或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釋出不良資訊;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資訊或行為。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採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內容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登出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設定醒目、便捷舉報入口,公佈申訴、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健全舉報資訊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運營者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資訊服務活動。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