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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手機號繫結網盤資源被他人清空,使用者起訴運營商恢復資料被駁回

10月19日訊息因為更換手機號等原因,李先生網盤資料被他人清空,為此,他訴至法院,要求運營商恢復其網盤賬號內原資料並賠償損失 500 元。近期北京海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李先生於 2011 年申請了某網盤賬號,並綁定了 138 手機號碼,該號碼於 2016 年登出。多年來其一直使用賬號、密碼登陸網盤。忘記密碼、需找回時則通過郵箱找回。因此,網盤繫結的手機號碼未作修改。李先生稱,去年,其舊號碼被通訊公司重新啟用,現機主通過簡訊驗證方式登入其網盤,將網盤所有檔案清空,導致自己身份證照片、學習論文、工作資料等個人資訊洩露。李先生還說,經詢問,對方承認對該賬號進行了操作,清空了所有資料,並下載儲存了其個人隱私資訊。事發後,李先生通過網盤 APP 反饋此問題,均未得到解決,故訴至法院,要求網盤運營商恢復網盤資料並賠償損失。

運營商表示,雙方為網路服務合同關係,公司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儲存空間,公司對使用者在儲存空間傳輸的內容不做修改和刪除資料,李先生的網盤是案外人進行刪除和清空,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李先生的所有訴請。

法院審理

獲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就李先生在網盤賬戶中享有隱私權,雙方庭審中一致認可賬號資訊及儲存資料均屬於李先生隱私,對此法院不持異議。李先生以網盤運營商侵犯其隱私權為由提起本案訴訟,需舉證證明運營商侵權行為成立所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係。

一方面,李先生雖主張因網盤運營商系統及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第三人擅自登陸其賬戶,獲悉了其賬戶資訊,對儲存資料進行了儲存及刪除,侵犯了其隱私權,但經審理僅可確定李先生原繫結的手機號確於 2019 年 12 月進行過登陸,就該登陸者對李先生賬戶資訊及儲存資料進行過何種操作,李先生未充分舉證。

另一方面,網盤運營商主張該 138 號碼為李先生原繫結手機號碼,在 2019 年 12 月進行登陸時,系統無法識別為非法登陸,符合常理。

再者,在 2016 年至 2019 年長達三年的時間內,李先生並未申請修改繫結手機號,其自身對賬號保管等並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綜上所述,現李先生主張網盤運營商存在侵權行為並不成立,且網盤運營商主張恢復原資料技術上無法做到。李先生要求網盤運營商承擔侵權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民法典》首次界定了隱私權,對隱私權的概念、保護範圍進行了具體規定,足見國家對隱私權保護的重視。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均為隱私範疇。其中私密空間指私人支配的空間場所,不僅包含有形的物理空間,還包含虛擬空間,如個人郵箱、個人日記、各種網路社交軟體等。自然人不願公開同時又無害於社會利益且不違反法律的一切資訊,都屬於個人隱私,自然人就其隱私權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

結合本案來說,網路運營商對使用者的隱私負有監管和保護的義務,網路運營商應建立使用者資訊保安屏障,不斷進行系統升級維護,在技術上加大對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此外,網路運營商還需要加強網路監控,在源頭上有效阻斷他人對網路使用者隱私權的侵犯。

權利人在隱私權受到侵害情況下,可以先請求公證機關予以公證,或自行通過拍照、錄影的方式,固定相應證據,留存他人侵權的事實和過程。接下來,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要求其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權利人的個人隱私事項,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