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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知識點——憲法

憲法


一、憲法概念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力,集中體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

根本制度:社會主義制度

根本任務: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

鄧小平原話的根本任務: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憲法核心價值:保障公民的權利(rights),限制國家的權力(power)

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立法依據。其他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二、憲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五

次會議表決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訂,新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口訣:三個忠於一個建設

宣誓儀式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公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公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就職需要宣誓

三、新中國憲法的歷史

新中國先後頒佈了一個憲法性檔案和四部憲法,即《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質的臨時憲法)、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

1954年憲法: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

1982年憲法的五次《憲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2018年修正案《憲法修正案》

年份 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 其他
1988 (1)私營經濟作為經濟補充、保護合法權益,國家引導監督管理
。 (2)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1993 (1)我國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2)多黨合作,政治協商 (3)國營改國有。 (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5)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集體獨立;民主管理。 (6)縣級人大代表任期三改五
1999 (1)我國家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沿著建設特色道路;鄧小平理論 (2)依法治國 (3)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勞(只存在公有制企業)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4)統分結合的雙重經營體制 (5)營經濟很重要;保護合法權益;國家引導、監督、管理; (6)反革命改危害國家安全。
2004 (1)沿著特色;三個代表。 (2)政治文明。 (3)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4)公共利益土地徵收用並補償。 (5)非公經濟保護合法權益;國家鼓勵、支援、引導;依法監管 (6) 保護合法私有財權;徵收徵用並補償。 (7) 社保制度 (8)人權 (生存權和發展權) (9)特區人大代表 (10)戒嚴改為緊急狀態 (11)主席國事活動 (12)鄉三改五 (13)國歌正式確定義《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多黨合作:主要指中國中國執政黨和各個民主黨派 (一開毛定義八個字):長期共存、互相監督; (後加八字):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政協並非國家機構——只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

前四次《憲法修正案口訣》

1988:私營土地可轉讓 1993:初級特色市場立,五縣聯產政協制 1999:法治鄧論分配多,私營統分反革命 2004:三個代表鄉里變,社保人權土地償

2018年第五次《憲法修正案》

時間: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 1、在馬列毛 鄧三科(2020年國家主席新時代)中各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
  • 2、和諧美麗現代化強國/偉大復興
  • 3、致力於復興的愛國者
  • 4、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民族關係
  • 5、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6、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 7、和平發展/互利共贏/命運共同體
  • 8、中國執政黨領導最本質特徵
  • 9、增就職要宣誓
  • 10、刪主席副主席不超過兩屆
  • 11、設區的市可定地方性法規
  • 12、增監察委員會
  • 13、增人大產生監察機關
  • 14、刪國務院/縣以上政府監察職能
  • 15、增人大常委監督監察委職能
  • 16、增人大選舉並罷免監察委主任職能
  • 17、增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副主任/委員職能
  • 18、增人大常委不得擔任監察機關職務
  • 19、法制法治

四、國家制度

(一) 國體

人們民主專政: 指中國中國執政黨領導的人們民主政權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實行專政。 (區別: 人民和公民)

境內外敵對勢力:A、民族分裂勢力 B、宗教極端勢力 C、國際恐怖主義勢力

國家性質:《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二) 政黨制度和政協制度

中國執政黨執政黨,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中國執政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中國執政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黨政制度:中國執政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協制度。

(三) 政體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3、全國人大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 (全國人大:立法機關)

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是我國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alias:政體 or 政權組織形式)

(四)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 | 普遍性原則 |
                *    
***********  *         
| 選舉制度 | * * * * *| 平等原則 |
*********** * * * * * | 直接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
               *  
                  * | 祕密投票原則 | 

口訣: 普遍平等與祕密,公民十八有權力。

​ 直選間選縣為界,城鄉同票一比一。

1、普遍性原則(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 中國公民
  • 年滿十八週歲
  • 未被剝奪政治權力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 國家公務員資格
    •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資格

2、平等原則

  • 每個選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有一個投票權。
    • 不承認任何選民因民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情況的不同而享有特權。
  • 更加著眼於實質上的平等
    • 實行同票同權原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規定為 1:1 )

考點:{ 恢復間接選舉中的預選 --------------------------------------------------------1995選舉制度修正案

​ 恢復直接選舉中的預選 --------------------------------------------------------2004選舉制度修正案

​ 規定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1:1)------------------------2010年

​ 規定直接選舉中選區大小,按每一個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1995

​ }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 直接選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