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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 65 奈米的邏輯電路等免徵進口關稅

3 月 29 日訊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釋出關於支援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瞭解到,其中,免徵進口關稅的情形包括,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 65 奈米(含 , 下同)的邏輯電路、儲存器生產企業 , 以及線寬小於 0.25 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整合、影象感測、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矽工藝)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效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 , 下同)原材料、消耗品,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產裝置(包括進口裝置和國產裝置)零配件等。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 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情形,免徵進口關稅:

(一)積體電路線寬小於 65 奈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儲存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於 0.25 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整合、影象感測、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矽工藝)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效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產裝置(包括進口裝置和國產裝置)零配件。

(二)積體電路線寬小於 0.5 微米的化合物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效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積體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 英寸及以上矽單晶、8 英寸及以上矽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效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積體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 英寸及以上矽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效能不能滿足需求的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裝置(包括進口裝置和國產裝置)零配件。

(五)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以及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的企業(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裝置,及按照合同隨裝置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但《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上述進口商品不佔用投資總額,相關專案不需出具專案確認書。

二、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本通知第一條中的特色工藝型別和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型別適時調整。

三、承建積體電路重大專案的企業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進口新裝置,除《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准予在首臺裝置進口之後的 6 年(連續 72 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 年內每年(連續 12 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 0%、20%、20%、20%、20%、20%,自首臺裝置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徵收滯納金。

四、支援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制定印發。

五、本通知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實施。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第一批免稅進口企業清單印發之日後 30 日內,已徵的應免關稅稅款准予退還。

六、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財政部關於部分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 號)、《財政部關於部分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等物資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52 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資訊產業部關於線寬小於 0.8 微米(含)積體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 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5〕46 號)廢止。

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既可享受本條上述 4 個檔案相關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的免稅進口企業,對同一張報關單,自主選擇適用本條上述 4 個檔案相關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不得累計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