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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局:新建小區停車位應全部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

6 月 7 日訊息根據微博 @湖北釋出 訊息,近日,湖北省能源局發文要求,今後居住區停車場所、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道服務區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 100% 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根據《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湖北對五類場所充電基礎設施配置均作了明確規定:

1、鼓勵既有居民區的專用固定停車位按需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2、公共機構、在漢省屬企業的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 10% 的比例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3、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4、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

5、對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

據瞭解,《暫行辦法》還要求,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築、旅遊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適當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武漢市不低於 20%,襄陽市、宜昌市不低於 15%,其它市州不低於 10%。獨立佔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停車位總數量 100% 的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道服務區,以及有條件的加油 (氣) 站,應按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