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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財付通釋出宣告,積極響應“適當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倡議書”

6 月 25 日訊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訊息,為貫徹落實 2021 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適當降低小微企業支付手續費”的工作部署以及國務院“關於降低自動取款機 (ATM) 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工作要求,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推出降費措施,進一步向實體經濟讓利。

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就積極響應“適當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倡議書”釋出宣告,宣告稱,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指導與倡議下,財付通將進一步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扶持力度,落實支付各項費用的優惠和減免措施,幫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降低成本,積極發揮機構應盡的社會職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宣告稱:

為貫徹落實 2021 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適當降低小微企業支付手續費”的工作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有效支援市場主體紓困發展的要求,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指導與倡議下,財付通將進一步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扶持力度,落實支付各項費用的優惠和減免措施,幫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降低成本,積極發揮機構應盡的社會職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作為廣受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賴的支付機構,一直以來,財付通充分理解商戶的經營難點並持續給予支援。特別是在疫情期間,自 2020 年 6 月開始,財付通相繼釋出“全國小店煙火計劃”和“全國小店煙火計劃 2.0”,投入資金超 100 億元,包括投入免費提現補貼、經營物料補貼、經營保障補貼、線上線下一體化能力等,進一步助力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高效快速復甦。

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市場的毛細血管,關係億萬生計。財付通願同支付全鏈條各機構一道努力,共同推進降免措施,全市場同舟共濟,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力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附: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銀行卡清算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進一步引導支付行業向實體經濟讓利,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現就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續費政策措施

(一)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鼓勵商業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含不動戶管理費,下同)和年費基礎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

(二)降低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櫃檯渠道進行的單筆 10 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於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 9 折實行優惠。實際收費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實際收費標準。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 10 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 9 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三)取消部分票據業務收費。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掛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

(四)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銀行卡清算機構協調成員機構,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髮卡行服務費、網路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 9 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髮卡行服務費、網路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 7.8 折優惠。收單機構應同步降低對商戶的收單服務費,切實將髮卡行、銀行卡清算機構讓利傳導至商戶。

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為長期,其餘降費措施優惠期限為 3 年;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物件為所有客戶(商戶),其餘措施降費物件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機制作用,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主動降低面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支付服務收費,更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二、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壓實主體責任,穩妥做好降費工作。

(一)規範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清理重複、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專案。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采取先升後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二)加強價格資訊披露。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 號釋出)等法律法規對支付手續費進行公示。對於調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式(APP)和營業網點以醒目方式進行公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開展廣泛宣傳,做好政策解讀。

(三)準確界定客戶身份。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精細化、動態化客戶管理方式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客戶。對於無法準確界定的客戶,應當按照“應降盡降”原則,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降費措施執行。

(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根據上述降費措施制定具體業務、技術實施方案及應急預案,開展系統聯調測試,確保調整後系統順利上線並穩定執行。

(五)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對於誤收費、多收費等情況應當健全費用退還機制,最大限度簡化退費辦理手續和流程。

(六)及時總結報告。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及時總結梳理支付手續費降費政策執行情況,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報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