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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規定移動學習終端不得收費,嚴禁將手機作為移動教育終端帶進課堂

7 月 28 日訊息 據新華日報報道,江蘇省教育廳日前印發《江蘇省中小學移動學習終端教學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瞭解到,《意見》明確,學校引進使用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 App 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須遵循“凡進必審”的原則,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進校備案審批制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同意的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 App 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要求學生使用。其中,教育 App 還須取得教育備案號後方可進入校園使用,嚴禁將智慧手機作為移動學習終端帶入課堂。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教學資源內容審查機制,確保教學資源在政治性、思想性、適用性和科學性方面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體現素質教育導向。學校選用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和公益性原則,不得強制和變相強制或者誘導學生和家長購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應以財政投入為主,從學校公用經費、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解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費用

。鼓勵推廣使用能夠普遍相容學生自備移動學習終端的教育 App、教學資源等。

《意見》指出,各學校要合理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利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應當堅持以有效服務教育教學、不增加教師工作量和學生學業負擔為前提,並嚴格選用標準、控制使用頻率及數量,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學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教學總時長的 30%。

此外,《意見》要求,作為教學、管理工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植入商業廣告和遊戲;使用過程中不得與教學管理行為繫結,不得與學分、成績和評優掛鉤;不得依賴移動學習終端進行教學和佈置作業;不得以移動學習終端應用作為分班、評價的前置條件;不得超教育 App 備案範圍開展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