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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起訴陽光電腦侵權“HUAWEI”商標獲勝,獲賠 5000 元

9 月 24 日訊息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陽光電腦科技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瞭解到,判決書顯示,原告華為公司訴稱,被告陽光電腦科技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門店招牌突出使用包括“HUAWEI”等標誌,其所從事的維修服務,與上述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服務,侵害了商標專用權。

被告辯稱,其獲得了華為婁底公司的許可,且其店內內部有關華為的裝修都是華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華為公司提供的,安裝、裝修都是華為公司派人來完成的,與被告無關,同時,被告當庭提出反訴。

法院查明,被告在訴訟中無法說明其所稱的“華為婁底分公司”的準確登記名稱,且也未與對方簽訂任何書面合同

。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加盟店鋪無權再授權其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標,故對被告該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裁判結果為被告陽光電腦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華為公司第 4924861 號“HUAWEI”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5000 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