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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起訴遊戲租號平臺獲賠 30 萬元

11 月 2 日訊息,上個月,騰訊協助警方破獲“買賣個人資訊進行遊戲租號”相關案件,涉案金額過百萬元。騰訊還表示,針對第三方租號平臺破壞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等不正當行為目前已向超過 20 家賬號交易平臺和多個電商平臺起訴或發函,要求停止相關服務。

企查查 App 顯示,近日,騰訊與聚好玩公司等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開,所屬案號(2020)0305 民初 20834 號,法院則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從《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聚好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可知:

原告(騰訊)要求被告(聚好玩)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8868 租號”網站及 App 提供原告運營遊戲賬號出租、出借的行為,並停止使用原告遊戲美術作品,還要要求對方連續一個月在“8868 租號”網站及 App 首頁顯著位置及《法制日報》的顯著位置刊登宣告、消除影響。

此外,騰訊還希望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300 萬元。

關於此案,騰訊在訴求中如此描述了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世界知名網際網路企業,也是中國最大的網際網路綜合服務提供商、中國服務使用者最多的網際網路企業之一,原告開發、運營的多款網路遊戲廣受歡迎,其網路遊戲營業收入位列中國網路遊戲市場份額排名前列。

原告現在中國大陸運營包括《英雄聯盟》(LOL)、《穿越火線》(CF)、《QQ 飛車》、《逆戰》、《王者榮耀》等網路遊戲(簡稱“騰訊遊戲”),原告享有騰訊遊戲的相關著作權。

經原告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推廣、運營,併為遊戲使用者提供優質的遊戲服務,騰訊遊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擁有非常廣泛的遊戲玩家群體,從而享有極高的商譽和商業價值。

同時,因騰訊遊戲使用者系使用QQ號或者微訊號進行遊戲登入,因此使用者在接受原告遊戲服務時受《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QQ號碼規則》、《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等相關協議的約束,不得將賬號出租、轉讓或售賣給非初始申請註冊人。

(1)《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第 2.6 條:“您不得將遊戲賬號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以轉讓、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作包括但不限於直播、錄製、代打代練等商業性使用。”

(2)《QQ號碼規則》第 8.2 條:QQ號碼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未經騰訊許可,您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QQ號碼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QQ號碼。

(3)《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第 7.1.2 條: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

上述條款是網路遊戲行業通用的處理規則,是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的行為準則,已成為網路遊戲提供商在規範行業管理過程中通用的商業模式。如網易遊戲、金山遊戲、完美遊戲及暢遊遊戲等其它主要網路遊戲提供商均在相關使用者協議中禁止使用者交易遊戲賬號。被告聚好玩公司在其主辦並運營的“8868 租號”網站及 App 上,組織、誘導、幫助他人出租、出借原告的遊戲賬號,從中抽取佣金、收取提現費用獲利,並以此吸引使用者下載使用其產品;被告水煮公司為“8868 租號”網站及 App 的收款方,為其業務的開展提供支付支援,且被告水煮公司為被告聚好玩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被告作為遊戲賬號增值服務平臺,明知網路遊戲行業禁止遊戲使用者交易遊戲賬號的行業通用處理規則和商業模式,仍組織、誘導、幫助他人出租、轉讓、出借原告的遊戲賬號,惡意破壞和干擾了原告的正常商業模式和經營秩序,破壞了公平、公正的遊戲秩序,危害遊戲安全性和遊戲體驗,損害了原告合法商業利益和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等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形標識、美術作品等(包括但不限於《王者榮耀》、《英雄聯盟》等),侵犯了原告對遊戲美術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原告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委託代理人向兩被告發送過停止侵權的律師函,要求兩被告停止涉案的不正當競爭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兩被告均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簽收,但兩被告收函後並未做任何回覆,且未停止涉案的不正當競爭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說明兩被告侵權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的相關規定,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等民事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對此,二被告共同辯稱:原告不享有主張作品的著作權,且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作品權屬,原告並不具有維權權利基礎。被告沒有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

知悉,法院查明認為:涉案平臺由被告聚好玩公司、水煮公司共同經營,其對使用者不得出租原告遊戲賬號是應知的,但仍然提供遊戲賬號出租服務,主觀上具有過錯;此外,被告提供遊戲賬戶出租服務的行為,會造成原告遊戲註冊使用者數量減少、使用者遊戲充值消費的概率下降,還會造成遊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的遊戲水平與賬號資訊不一致,從而破壞遊戲的平衡性、公平性和使用者體驗。

因此,被告搭建 8868 租號平臺為遊戲賬號出租提供服務並從中收取費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結果為,兩被告停止提供遊戲賬號出租服務,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