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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合同被認定無效

12 月 15 日訊息,據新華社報道,12 月 15 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鉅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 年 5 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裝置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資料伺服器託管及資料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儲存空間伺服器(“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資料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 1000 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木裡藏族自治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執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 18.3463 個比特幣作為資料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 278.1654976 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儲存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瞭解到,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案件宣判後,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