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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 SK 海力士收購英特爾部分業務案

12 月 22 日訊息,今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官網釋出《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公告稱,市場監管總局收到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

附公告全文:

市場監管總局收到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以下簡稱 SK 海力士)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以下簡稱目標業務)案(以下簡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式

2020 年 12 月 15 日,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稽核,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1 年 3 月 22 日,市場監管總局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立案並開始初步審查。2021 年 4 月 21 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21 年 7 月 20 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2021 年 9 月 15 日,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前,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並得到市場監管總局同意。2021 年 9 月 18 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申報方的再次申報予以立案審查。目前,本案處於進一步審查階段,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15 日。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此項集中對全球和中國境內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徵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及下游客戶意見,瞭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參與者、市場結構、行業特徵等方面資訊,並對申報方提交的檔案、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稽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SK 海力士於 1983 年在韓國註冊成立,1996 年在韓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分散,無最終控制人,主要從事記憶體、固態硬碟和影象感測器相關業務。

被收購方:目標業務系英特爾公司儲存業務的一部分,最終控制人為英特爾公司,主要從事 NAND 快閃記憶體、固態硬碟相關業務

2020 年 10 月 19 日,交易各方簽署協議。集中完成後,SK 海力士單獨控制目標業務。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經審查,SK 海力士和目標業務在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客戶級固態硬碟和 NAND 快閃記憶體市場存在橫向重疊。同時,SK 海力士還從事上游 DRAM 業務,與下游固態硬碟存在縱向關係,而 NAND 快閃記憶體與固態硬碟同樣存在縱向關係。

1.客戶級固態硬碟。固態硬碟是以積體電路元件為基礎的硬碟,主要由快閃記憶體、控制器和電源管理晶片等組成。根據終端應用不同,固態硬碟可分為企業級固態硬碟和客戶級固態硬碟。企業級固態硬碟具有更高的容量密度,更快的資料讀寫速度和更低的錯誤風險,主要用於資料中心等高負荷應用領域。客戶級固態硬碟主要用於個人電腦等低負荷應用領域。二者效能不同,相互間缺乏替代關係。本案將客戶級固態硬碟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2.企業級固態硬碟。根據介面不同,企業級固態硬碟分為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SAS 企業級固態硬碟和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等。不同介面固態硬碟讀取和寫入速度不同,實際應用中效能表現差異較大,相互間缺乏替代關係。本案將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3.NAND 快閃記憶體。快閃記憶體是一種非易失性儲存器,在斷電情況下能夠保留所儲存資料。根據設計結構不同,快閃記憶體主要分為 NAND 快閃記憶體和 NOR 快閃記憶體。NAND 快閃記憶體中的儲存單元以串聯方式相連,適用於低成本、高密度、高速程式設計或擦除的資料儲存應用,如固態硬碟。NOR 快閃記憶體中的儲存單元以並聯方式相連,適用於低密度、低容量、高速讀取的程式碼儲存應用,如嵌入式系統的程式儲存。兩者在特性和用途上存在區別,相互間缺乏替代關係。本案將 NAND 快閃記憶體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4.DRAM。RAM 是一種易失性儲存器,資料在斷電時丟失。根據資料儲存方式不同,RAM 主要分為 SRAM 和 DRAM。SRAM 使用電晶體儲存資料,通常用於對速度要求較高的應用中。DRAM 主要使用電容器儲存資料,通常用於計算機記憶體、顯示卡等電子產品。二者價格和速度不同,相互間缺乏替代關係。本案將 DRAM 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本案所涉相關商品均在全球範圍內供應和採購,供應商在全球範圍內展開競爭,產品在不同國家不存在明顯價格差異,且產品運費佔最終售價比例較低,不存在顯著跨境貿易壁壘。因此,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同時考察中國境內市場的情況。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游使用者企業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對全球和中國境內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交易將提高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集中度,增強集中後實體的市場控制力。

2020 年,在全球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SK 海力士和目標業務市場份額合計為 30%—35%。交易前,赫芬達爾指數(以下簡稱 HHI)為 2544,市場集中度較高。集中後 HHI 為 2851,增量 307。在中國境內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目標業務和 SK 海力士的市場份額合計為 55%—60%。交易前,HHI 為 4139,市場高度集中。交易後 4329,增量 190。交易將進一步提高市場集中度,削弱市場競爭。同時,交易將整合雙方專利和獨有的技術訣竅,消除 SK 海力士在全球和中國境內市場的緊密競爭者,減少其面臨的競爭約束,進一步提高集中後實體的市場控制力。

(二)交易將提高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集中度,增強集中後實體的控制力。

2020 年,在全球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SK 海力士和目標業務市場份額合計為 40%—45%。交易前,HHI 為 2775,市場集中度較高。交易後 3456,增量 681。在中國境內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目標業務和 SK 海力士市場份額合計為 50%—55%。交易將進一步提高市場集中度,削弱市場競爭。同時,交易消除了 SK 海力士在全球和中國境內市場的緊密競爭者,減少其面臨的競爭約束,進一步增強集中後實體在中國境內市場的控制力。

(三)集中可能增強相關市場競爭者協調價格的動機和能力。

交易完成後,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主要競爭者由 4 家減少為 3 家,全球合計市場份額超過 90%;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主要競爭者由 3 家減少為 2 家,全球合計市場份額超過 80%。固態硬碟市場技術成熟,價格相對透明,客戶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採購。在主要競爭者數量減少的情況下,競爭者之間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進行溝通協調的成本降低,經營者也更容易通過中標結果,推測其他競爭者的定價策略。同時,固態硬碟市場協調價格行為獲利空間較大,背離協調的行為更易被發現和受到約束,競爭者間協調價格的動機和能力進一步提高。

(四)市場進入壁壘高,短期內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

企業級固態硬碟主要用於資料中心伺服器,客戶對產品質量和穩定性要求極高。新進入者往往同時面臨資金、客戶認證等障礙,短期內市場上難以出現新的競爭者對集中後實體形成有效競爭約束。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將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申報方,並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對申報方提交的限制性條件承諾,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重點從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申報方於 2021 年 12 月 7 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見附件)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鑑於此項經營者集中在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申報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集中,要求集中後實體履行如下義務: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價格向中國境內市場供應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向中國境內市場銷售的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的價格,在交易條款相當的情況下,不得高於其在生效日前 24 個月內的平均價格。

(二)在生效日起 5 年內持續擴大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的產量

(三)依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中國境內市場繼續供應所有產品

(四)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國境內市場的客戶從 SK 海力士或 SK 海力士控制的任何公司排他性地採購產品;不得將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與其他產品,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產品與其他產品強制搭售或捆綁銷售。

(五)幫助一個第三方競爭者進入 PCIe 企業級固態硬碟和 SATA 企業級固態硬碟市場

(六)不得在銷售價格、產量或銷量方面與其在中國的主要競爭對手達成任何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書面或口頭協議、決定或進行其他協同行為(包括默示協同)

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SK 海力士於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對 SK 海力士、目標業務和集中後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

限制性條件自生效日起 5 年後,集中後實體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市場監管總局將依申請並根據市場競爭狀況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未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解除,集中後實體應繼續履行限制性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有權通過監督受託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集中後實體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集中後實體如未履行或違反上述義務,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