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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若外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將承擔連帶責任

3 月 2 日訊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規定明確,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託他人加工製作,出現糾紛後,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最高法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並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託他人加工製作為由主張免責。

瞭解到,《規定》主要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 20 條。

最高法:網路直播營銷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