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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Java對象及對象引用變量

棧空間 字符 new 包含 訪問 class 簡單的 構造函數 第一個

Java對象及其引用

關於對象與引用之間的一些基本概念。

初學Java時,在很長一段時間裏,總覺得基本概念很模糊。後來才知道,在許多Java書中,把對象和對象的引用混為一談。可是,如果我分不清對象與對象引用,

那實在沒法很好地理解下面的面向對象技術。把自己的一點認識寫下來,或許能讓初學Java的朋友們少走一點彎路。

為便於說明,我們先定義一個簡單的類:

class Vehicle {

int passengers;

int fuelcap;

int mpg;

}

有了這個模板,就可以用它來創建對象:

Vehicle veh1 = new Vehicle();

通常把這條語句的動作稱之為創建一個對象,其實,它包含了四個動作。

1)右邊的“new Vehicle”,是以Vehicle類為模板,在堆空間裏創建一個Vehicle類對象(也簡稱為Vehicle對象)。

2)末尾的()意味著,在對象創建後,立即調用Vehicle類的構造函數,對剛生成的對象進行初始化。構造函數是肯定有的。如果你沒寫,Java會給你補上一個默認的構造函數。

3)左邊的“Vehicle veh 1”創建了一個Vehicle類引用變量。所謂Vehicle類引用,就是以後可以用來指向Vehicle對象的對象引用。

4)“=”操作符使對象引用指向剛創建的那個Vehicle對象。

我們可以把這條語句拆成兩部分:

Vehicle veh1;

veh1 = new Vehicle();

效果是一樣的。這樣寫,就比較清楚了,有兩個實體:一是對象引用變量,一是對象本身。

在堆空間裏創建的實體,與在數據段以及棧空間裏創建的實體不同。盡管它們也是確確實實存在的實體,但是,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不僅如此,

我們仔細研究一下第二句,找找剛創建的對象叫什麽名字?有人說,它叫“Vehicle”。不對,“Vehicle”是類(對象的創建模板)的名字。

一個Vehicle類可以據此創建出無數個對象,這些對象不可能全叫“Vehicle”。

對象連名都沒有,沒法直接訪問它。我們只能通過對象引用來間接訪問對象。

為了形象地說明對象、引用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做一個或許不很妥當的比喻。對象好比是一只很大的氣球,大到我們抓不住它。引用變量是一根繩, 可以用來系汽球。

如果只執行了第一條語句,還沒執行第二條,此時創建的引用變量veh1還沒指向任何一個對象,它的值是null。引用變量可以指向某個對象,或者為null。

它是一根繩,一根還沒有系上任何一個汽球的繩。執行了第二句後,一只新汽球做出來了,並被系在veh1這根繩上。我們抓住這根繩,就等於抓住了那只汽球。

再來一句:

Vehicle veh2;

就又做了一根繩,還沒系上汽球。如果再加一句:

veh2 = veh1;

系上了。這裏,發生了復制行為。但是,要說明的是,對象本身並沒有被復制,被復制的只是對象引用。結果是,veh2也指向了veh1所指向的對象。兩根繩系的是同一只汽球。

如果用下句再創建一個對象:

veh2 = new Vehicle();

則引用變量veh2改指向第二個對象。

從以上敘述再推演下去,我們可以獲得以下結論:

(1)一個對象引用可以指向0個或1個對象(一根繩子可以不系汽球,也可以系一個汽球);

(2)一個對象可以有N個引用指向它(可以有N條繩子系住一個汽球)。

如果再來下面語句:

veh1 = veh2;

按上面的推斷,veh1也指向了第二個對象。這個沒問題。問題是第一個對象呢?沒有一條繩子系住它,它飛了。多數書裏說,它被Java的垃圾回收機制回收了。

這不確切。正確地說,它已成為垃圾回收機制的處理對象。至於什麽時候真正被回收,那要看垃圾回收機制的心情了。

由此看來,下面的語句應該不合法吧?至少是沒用的吧?

new Vehicle();

不對。它是合法的,而且可用的。譬如,如果我們僅僅為了打印而生成一個對象,就不需要用引用變量來系住它。最常見的就是打印字符串:

System.out.println(“I am Java!”);

字符串對象“I am Java!”在打印後即被丟棄。有人把這種對象稱之為臨時對象。

對象與引用的關系將持續到對象回收

Java在運行時才處理別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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