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Script學習筆記2_面向對象
1.對象的定義
ECMAScript中,對象是一個無序屬性集,這裏的“屬性”可以是基本值、對象或者函數
2.數據屬性與訪問器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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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屬性即有值的屬性,可以設置屬性只讀、不可刪除、不可枚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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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器屬性是用來設置getter和setter的,在屬性名前加上”_”(下劃線)表示該屬性只能通過訪問器訪問(私有屬性),但並不是說添個下劃線就把屬性變成私有的了,這只是習慣約定的一種命名方式而已。訪問器屬性沒什麽用,原因如下:
+ View Code高程中使用了上面的示例代碼,原理是book對象的屬性中_year是數據屬性,而year是訪問器屬性,利用gettter和setter可以插入讀寫控制,聽起來不錯。
但問題是_year和edition都是可枚舉的,也就是說用for...in循環可以看到,而訪問器屬性year卻是不可枚舉的。應該公開的訪問器不公開,卻把應該隱藏的私有屬性公開了。
除此之外,這種定義訪問器的方式並不是全瀏覽器兼容的,[IE9+]才完整支持,當然,也有適用於舊瀏覽器的方式(__defineGetter__()和__defineSetter__()),還是相當麻煩。
總之,訪問器屬性沒什麽用。
3.構造函數
function Fun(){} var fun = new Fun();其中Fun是構造函數,與普通函數沒有任何聲明方式上的區別,只是調用方式不同(用new操作符調用)而已
構造函數可以用來定義自定義類型,例如:
+ View Code與Java的類聲明有些相似,但也有一些差異,比如this.fun只是一個函數指針,因此完全可以讓它指向可訪問的其它函數(如全局函數),但這樣做會破壞自定義對象的封裝性
4.函數與原型proto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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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函數的同時也創建了一個原型對象,函數名持有該原型對象的引用(fun.proto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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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給原型對象添加屬性,也可以給實例對象添加屬性,區別是原型對象的屬性是該類型所有實例所共享的,而實例對象的屬性是非共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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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實例對象的屬性時,先在該實例對象的作用域中查找,找不到才在原型對象的作用域中查找,因此實例的屬性可以屏蔽原型對象的同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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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對象的constructor屬性是一個函數指針,指向函數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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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原型可以給原生引用類型(Object,Array,String等)添加自定義方法,例如給String添加Chrome不支持但FF支持的startsWith方法:
+ View Code註意:不建議給原生對象添加原型屬性,因為這樣可能會意外重寫原生方法,影響其它原生代碼(調用了該方法的原生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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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原型可以實現繼承,思路是讓子類的prototype屬性指向父類的實例,以增加子類可訪問的屬性,所以用原型鏈連接之後
1 2 3 4 5 子類可訪問的屬性
= 子類實例屬性 + 子類原型屬性
= 子類實例屬性 + 父類實例屬性 + 父類原型屬性
= 子類實例屬性 + 父類實例屬性 + 父父類實例屬性 + 父父類原型屬性
= ...
最終父父...父類原型屬性被替換為Object.prototype指向的原型對象的屬性
具體實現是SubType.prototype = new SuperType();可稱之為簡單原型鏈方式的繼承
5.創建自定義類型的最佳方式(構造函數模式 + 原型模式)
實例屬性用構造函數聲明,共享屬性用原型聲明,具體實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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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 MyObject(){
//實例屬性
this .attr = value;
this .arr = [value1, value2...];
}
MyObject.prototype = {
constructor: MyObject, //保證子類持有正確的構造器引用,否則子類實例的constructor將指向Object的構造器,因為我們把原型改成匿名對象了
//共享屬性
fun: func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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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現繼承的最佳方式(寄生組合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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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 object(obj){ //返回原型為obj的沒有實例屬性的對象
function Fun(){}
Fun.prototype = obj;
return new Fun();
}
function inheritPrototype(subType, superType){
var prototype = object(superType.prototype); //建立原型鏈,繼承父類原型屬性,用自定義函數object處理是為了避免作為子類原型的父類實例具有實例屬性,簡單地說,就是為了切掉除多余的實例屬性,可以對比組合繼承理解
prototype.constructor = subType; //保證構造器正確,原型鏈會改變子類持有的構造器引用,建立原型鏈後應該再改回來
subType.prototype = prototype;
}
function SubType(arg1, arg2...){
SuperType.call( this , arg1, arg2...); //繼承父類實例屬性
this .attr = value; //子類實例屬性
}
inheritPrototype(SubType, Super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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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解釋見代碼註釋,這種方式避免了SubType.prototype = new SuperType();簡單原型鏈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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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類實例共享父類實例引用屬性的問題(因為原型引用屬性是所有實例共享的,建立原型鏈後父類的實例屬性就自然地成了子類的原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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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子類實例時無法給父類構造函數傳參
7.實現繼承的最常用方式(組合繼承)
把上面的inheritPrototype(SubType, SuperType);語句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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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Type.prototype = new SuperType();
SubType.prototype.constructor = Sub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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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方式的缺點是:由於調用了2次父類的構造方法,會存在一份多余的父類實例屬性,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次SuperType.call(this);語句從父類拷貝了一份父類實例屬性給子類作為子類的實例屬性,第二次SubType.prototype = new SuperType();創建父類實例作為子類原型,此時這個父類實例就又有了一份實例屬性,但這份會被第一次拷貝來的實例屬性屏蔽掉,所以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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