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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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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麽。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寫

  判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麽。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它的結構由前序和特征兩部分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可用下式來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所謂從屬權利要求,是指記載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專利權人用來維護專利權不被無效掉。因此,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說的權利要求,就是指獨立權利要求,而不是從屬權利要求。

  為了方便比較,通常要把獨立權利要求分解成若幹個相對獨立的必要技術特征。這個過程,就是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解釋權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當然,專利文檔等也是解釋權利要求的重要參考文件。

  二, 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應技術特征。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應的分解。

  三,將經過分解後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比較的結果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也為a、 b、c,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abc,那麽我們就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全面覆蓋了被控侵權產品,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種情形的專利侵權是標準的、不折不扣的專利侵權,有的人將其稱之為‘字面侵權‘。

  (2)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多於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c、d,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abcd > abc,那麽我們也認為專利侵權成立。此時,被控侵權產品和專利之間的關系很可能就是基本專利和從屬專利之間的關系,從屬專利權人未經基本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基本專利權人的基本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也構成專利侵權。

  (3)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多於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abc < ab,那麽我們一般認為專利侵權不成立,因為此時被控侵權產品缺少了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例如,被控侵權產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認定為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術特征的情況下,即通常所說的‘多余指定‘,才有可能認定專利侵權成立。關於多余指定原則的適用問題,我將在下面作為一個專門的問題進行介紹。

  (4)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c‘,那麽此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abc與a‘b‘c‘之間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1a‘b‘c‘; 另一種是abc與 a‘b‘c‘之間的區別是非實質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換,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a‘b‘c‘。對於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對於後一種情況,我們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物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就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所常說的等同原則。

判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麽。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寫   判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麽。   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它的結構由前序和特征兩部分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可用下式來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所謂從屬權利要求,是指記載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專利權人用來維護專利權不被無效掉。因此,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說的權利要求,就是指獨立權利要求,而不是從屬權利要求。   為了方便比較,通常要把獨立權利要求分解成若幹個相對獨立的必要技術特征。這個過程,就是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解釋權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當然,專利文檔等也是解釋權利要求的重要參考文件。   二, 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應技術特征。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應的分解。   三,將經過分解後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比較的結果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也為a、 b、c,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abc,那麽我們就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全面覆蓋了被控侵權產品,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種情形的專利侵權是標準的、不折不扣的專利侵權,有的人將其稱之為‘字面侵權‘。   (2)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多於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c、d,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abcd > abc,那麽我們也認為專利侵權成立。此時,被控侵權產品和專利之間的關系很可能就是基本專利和從屬專利之間的關系,從屬專利權人未經基本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基本專利權人的基本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也構成專利侵權。   (3)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多於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abc < ab,那麽我們一般認為專利侵權不成立,因為此時被控侵權產品缺少了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例如,被控侵權產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認定為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術特征的情況下,即通常所說的‘多余指定‘,才有可能認定專利侵權成立。關於多余指定原則的適用問題,我將在下面作為一個專門的問題進行介紹。   (4)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為a‘、b‘、c‘,那麽此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abc與a‘b‘c‘之間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1a‘b‘c‘; 另一種是abc與 a‘b‘c‘之間的區別是非實質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換,二者的關系可以表示為:abc@a‘b‘c‘。對於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對於後一種情況,我們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物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就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所常說的等同原則。

如何判斷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