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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免、抵、退”稅操作說明及帳務處理

屬於 銷售 2個 說明 部分 規模 定向 數量 應付

“免、抵、退”稅操作說明及帳務處理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政策基本介紹

一、“免、抵、退”稅基本內容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 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在當期內因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後,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 退”稅管理辦法。
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 集團。
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加工生產的貨物。
下列出口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免、抵、退”稅:
1 .收購與本企業生產貨物的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的貨物;

2.收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配套出口的貨物。
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視同自產貨物 辦理退稅。
(1)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 .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生產的產品,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為集團成員, 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委托加工生產收回的貨物。
生產企業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 )委托方必須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銷售入帳時間、銷售收入和離岸價的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論海、陸、空、郵運出口,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入帳時間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登記出口銷售帳。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 )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要求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的成交方式、數量、金額一致);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原則上以海關確 定的離岸價格計算出口銷售收入。對財務健全、核算規範的出口企業,確需按實列支國外運費、保費、傭金的,可提出申請,報經出口退 稅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但在申報退稅時須附送相應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實的,今後一律以海關報關單上註 明的離岸價為退稅依據。
(三)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登記有關帳冊;生產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帳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個清算年度內不予調整。

四、有關“免抵退”稅的計算
(一)“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及“免抵”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上期結轉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的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
(二)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上期結轉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購進的免稅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免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稅額的計算
1.當生產企業本月的銷項稅額≥本月的應抵扣稅額時,應納稅額≥0,即本月無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0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為0)
=當期“免抵退”稅額
無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即為0)。
2.當生產企業本月的銷項稅額<本月的應抵扣稅額時,本月進項稅額未抵扣完,即當期期末有留抵稅額:
(1)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0;
(2)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應“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確定應退稅額、應免抵稅額的重要依據,應以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的審核數欄為準。
(四)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五)生產企業必須在足額繳納增值稅,無欠繳、緩繳增值稅稅款的情況下方可予以辦理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
(六)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視同內 銷貨物計算征稅;對已征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後,應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 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辦理免抵退稅手續。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辦理免抵退。
(七)生產企業出口產品後,應及時回收單證,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如不按規定及時申報,將按相關稅收法規進 行處罰。

五、“免、抵、退”稅申報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稅計算申報比較復雜,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業必須特別註意在相應申報時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申報前,應首先在計算機中正確安裝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和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軟件;有出口在財務入帳後次月的7—10 日內,必須在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中錄入數據生成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並向國稅機關辦理預免預抵申報手續;單證齊全後,應及時在 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數據,生成預申報數據在每月7—12 號辦理預申報,通過後在免抵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中生成免抵退稅單證齊全申報表連同裝訂成冊的單證向國稅機關辦理單證齊全申報手續 。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進行免抵退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供貨 企業銷售給生產企業或為生產企業加工視同生產產品後,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 的通知》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出口情況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備註欄中註明視同產品的出口 額。凡視同自產產品超過當月產品出口額50%的,須報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辦理免、抵、退稅。

六、其他“免、抵、退”稅單證辦理程序。
1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 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銷售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 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銷售發票;
(4)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生產企業)遺失受托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 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方(生產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 ,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 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應補稅額=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補稅預算科目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若退運貨物由於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則不須補繳稅款。
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銷售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免抵退”稅的計算及賬務處理
  出口貨物新的“免、抵、退”稅辦法(財稅[2002]7號)已實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產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現結合實際情況舉例說明。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營出口自產產品,出口產品的征稅率為17%,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為13%,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免、抵、退”稅增值稅政策,有關資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進項稅額100萬元,本期外購原料500萬元,取得進項稅額75萬元(部分未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當期內銷貨物550萬元,自營出口產品取得離岸價收入折合人民幣400萬元;
2.2002年2月、3月,無涉稅事宜;
3.2002年4月,收齊1月份250萬元出口貨物的退稅單證報退稅部門,並於當月取得退稅部門核發的上述250萬元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
  4.2002年5月、6月、7月、8月,無涉稅事宜;
  5.2002年9月,取得內銷收入400萬元,收齊1月份150萬元的出口貨物退稅單證報退稅部門,並於當月取得退稅部門核發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
  2002年1月~9月“免、抵、退”稅的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外購貨物時:
借:原材料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50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5750000
內銷產品取得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643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內銷貨物5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35000
出口產品時:
借:應收外匯款40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般貿易出口4000000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000000×(17%-13%)=160000(元)。
轉出出口產品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一般貿易出口1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000
當月應繳增值稅=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總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935000-(1000000+750000-160000)=-655000(元),即“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為655000元。
  2.2002年2月、3月,只需結轉有關賬戶余額即可。
  3.2002年4月:根據退稅部門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進行免抵退稅額核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率=2500000×13%=325000(元),因免抵退稅額325000元小於2002年3月末留抵稅額655000元,則當期應退稅額為325000元。
免抵退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增值稅32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25000
當期應繳增值稅=0-(655000-325000-0)=-330000(元),即“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為330000元。
  4.2002年5月、6月,只需結轉有關賬戶余額即可。
  5.2002年7月,因1月份出口的150萬元銷售貨物已超過6個月未收齊退稅單證,應按內銷貨物征稅。
  (1)將出口銷售收入轉為內銷收入:
借:產品銷售收入——般貿易出口1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內銷收入1500000
(2)補提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25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0
(3)沖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500000×(17%-13%)=60000(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般貿易出口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0000
(4)當月應繳增值稅=255000-(0+330000+60000)=-135000(元),即“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為135000元。
  6.2002年8月,只需結轉有關賬戶余額即可。
7.2002年9月:內銷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468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內銷收入4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0
調沖7月份外銷轉內銷的賬務處理:
(1)借:產品銷售收入——內銷收入1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般貿易出口1500000
(2)借:其他應收款25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0
(3)借:產品銷售成本——般貿易出口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0000
出口免抵退稅額的賬務處理:
根據退稅部門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進行免抵退稅額核算:免抵退稅額=1500000×13%=195000(元)。因免抵退稅額195000元大於2002年8月留抵稅額135000元,則應退稅額為135000元。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增值稅13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35000
(4)當期應繳增值稅=680000-255000-(0+135000-135000-60000-0)=485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485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485000。

金蝶——“免、抵、退”稅操作說明及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