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耳他頒布新法——重新定義加密行業名詞,嚴厲打擊市場操縱等行為
新的定義
馬耳他立法機構盡量確保其不會使用任何可能使馬耳他與當前歐洲主流態度相悖的術語或專用名詞。因此,馬耳他沒有提到比特幣、加密貨幣、ICO或任何可能讓持負面看法的人熟知的名詞。相反,馬耳他制定了新的定義來管理“分布式賬本技術(DLT)”行業。
“DLT資產”表示虛擬代幣、虛擬金融資產、電子貨幣或者本質上依靠或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的金融工具。“DLT交易所”是指任何形式的DLT資產可以交易的任何交易平臺或設施。
“虛擬金融資產”或“VFA”是指任何形式的數字媒體記錄,用作數字交易媒介、價值尺度或價值存儲,而非電子貨幣、金融工具或虛擬代幣。“首次VFA發行”是指發行人發行虛擬金融資產,並通過發售VFA以換取資金的募資方法。“VFA交易所”是指僅運營虛擬金融資產的DLT交易所。
新定義的目的是為加密企業創建類別。預計很快就會看到一些交易所將自己宣傳為“經認證的DLT交易所”或“經註冊的VFA平臺”,或根據新法規基於這些術語的變動名詞。
懲罰和責任
馬耳他法律還觸及了加密貨幣界的許多爭論點,其中包括禁止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誤導性的白皮書。
“內幕交易”:推薦或誘使他人從事內幕交易,若為故意實施則構成犯罪。其定義為一個人擁有內部信息且使用該信息直接或間接地為其自己的賬戶或第三方的賬戶獲取或者處置該信息所涉及的虛擬金融資產。
“市場操縱”在嚴重情況下或故意實施時構成犯罪。它被定義為通過使用違規策略以操縱或嘗試操縱虛擬金融資產或基準的行為。
對於ICO白皮書、廣告和網站中錯誤陳述的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發行人應對因此人購買虛擬金融資產而直接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購買的VFR由發行人或DLT交易所提供,但信息被認為是不真實的、誤導性的、不準確或不一致的,無論是故意還是由於全面性的疏忽,這也被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除卻行政處罰和取消許可證以外,馬耳他的法律也能很好地震懾違法行為。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達1500萬歐元的罰款,或最高三倍的利潤的罰款,或因該違法行為被查處而避免的損失,以較高者為準;或不超過六年監禁;或罰款和監禁並處。數字資產系統研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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