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礦機不違法!中國首例“礦機”糾紛案結果出爐
法院認為,礦機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買賣比特幣礦機完全合法。
△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審判現場 微信公眾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 圖
10月1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公開宣判了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這是繼首例涉大資料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線上宣判、首次在判決中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審查方式後,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的又一新動作。
比特幣“挖礦機”是指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裝置。在比特幣的世界裡,大約每10分鐘會向公開賬本記錄一個數據塊。礦工們則利用其所擁有的“挖礦機”爭奪打包這個資料塊提交,誰最終成功生成那個“交易記錄塊”(即區塊),誰就可以獲得伴隨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費用,外加一筆額外的報酬,這筆額外的報酬就是比特幣新幣的發行。
案情
此次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的主要案情是這樣的: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了比特幣“挖礦機”20件,合計總額612000元,並約定了相應的發貨時間。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額支付了商品價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請,被告拒絕了原告的申請,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發了貨。原告拒收貨物並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請,被告再次拒絕。於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告從被告那裡購買礦機的1月4日,比特幣價格在1.5萬美元左右,而到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請的2月3日,比特幣價格已經跌至9100美元左右。由於挖礦機所能帶來的收入與比特幣價格高度相關,這意味著比特幣價格大幅下跌,挖礦機的價值也快速貶值。比特幣價格如今已經跌至6500美元左右。
爭論焦點
原告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檔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所以案涉機器作為比特幣的專門“挖礦機”,已無使用價值,而且裝置交易涉嫌違法。而且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原告在收到貨物之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當退還貨款。
原告所提到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是由央行等七部門於2017年9月4日釋出的。
被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網路購物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挖礦機是比特幣的運算裝置,是用於獲取比特幣的工具,挖礦機本身並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發貨了,雙方買賣合同就已經履行完畢。原告購買挖礦機不是為了生活需要,挖礦機是生產資料,用於獲取比特幣,產生相關利益,案涉標的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關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法院判決
比特幣“挖礦機”買賣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通過網際網路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比特幣礦機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裝置,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消費者通過網路方式購物,難以直觀判斷商品質量與效能,只能通過經營者宣傳推測商品資訊,由於雙方資訊不對稱,消費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經營者非正當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即為解決消費者在網路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於資訊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陳某基於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資訊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
綜上,原告陳某主張被告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