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使用圖片時,應當注意什麼?
一圖勝千言,圖片一直是網站資訊、商業宣傳中吸引使用者的重要元素。自媒體時代,網路圖片的低創作門檻隨之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侵權問題。我們一般釋出在網站、公眾號或其他對外宣傳資料上的文章都會配有圖片,但是由於釋出的圖片比較多不可能都自主設計、自主拍攝,難免會通過各種渠道“盜圖”,這樣會大大增加我們侵犯原作者著作權的風險。因此我們在網路上使用圖片時,應當著重注意以下事項:
一、網上圖片不可隨意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形,比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大家在使用圖片時一定要注意,免費網站免費下載並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這些圖片中很多都是具有著作權的,甚至是著作權人自己上傳的,其中有一些圖片上傳的目的就是為在別人侵權時獲得賠償,無法得知著作權人並不能成為擋箭牌。
二、修改後的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一些人可能覺得對原作品進行區域性修改,就不算是侵權了。這種認識是不對的。以攝影作品為例,著作權人對照片的整體和區域性都享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照片進行加工修改後的使用,不僅涉嫌侵犯複製權,還涉嫌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修改權。此外,如果對著作權人的照片進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權利人想表達的本意,對權利人的聲譽造成損害,則會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侵權人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有要承擔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三、“對侵權不知情”“非營利目的”不是擋箭牌
與普通民事侵權不同,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需要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著作權是絕對權,具有強烈的排他屬性,著作權法為著作權人規定的各項權利,比如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都屬於專有權利。只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擅自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構成“直接侵權”。至於行為人“是否對侵權知情”“是否有營利目的”等,只會影響損害賠償的數額或救濟方法,並不影響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所以,如果是公司委託其他網站公司設計圖片,就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圖片如涉嫌侵權給本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利向網站全額追償,由網站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四、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後,要積極應訴,不能存有僥倖心理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根據該意見第七、八、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等方式躲避、規避送達的,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中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還可以當事人一年內在其他訴訟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如果通過以上方式,仍不能確定送達地址,則法院可以將自然人的戶籍地、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直接推定為送達地址,進行送達。傳票等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或郵寄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因此,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應積極應訴,主動提供證據,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否則,一旦案件缺席審理,勢必會對被告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
來源:世界工廠網線上生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