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告法全面解讀
阿新 • • 發佈:2018-12-22
我國現行《廣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佈、1995年2月1日實施至今,在規範廣告經營行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廣告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廣告監管執法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從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強化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等多個方面。新修訂的《廣告法》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調整政府職能,加強市場監管的要求。不僅在內容上有很大擴充,而且把很多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強。
一、如何判斷詞彙有沒有違反廣告法?
判斷詞彙有沒有違反廣告法,主要從兩方面看,首先看使用的詞彙是否屬於廣告範疇,在網頁中介紹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內容描述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標籤和說明書內容,是屬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予以展示的,不屬於商業廣告宣傳。
第二,屬於商業廣告宣傳的,適用《廣告法》及《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廣告法規,詞彙的使用是否合規還要根據所用的語境綜合判斷。
二、完美、頂級、經典、最好、專業、特惠等這些程度較深、範圍較大的形容詞,都是廣告法禁用詞嗎?
廣告宣傳用語是否合法合規必須放到相關宣傳的商品或服務及所處的語境中去甄別,並不是說哪些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總體而言,要通過廣告是否真實、合法,是否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廣告是否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是否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等方面來把握。
三,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商業廣告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重要的資訊來源,如果對商業廣告不加以規範和引導,就會影響兒童各方面發展進而侵害兒童權益。此次《廣告法》中新增規定,如不得利用十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五、新增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我國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廣告因其具有的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廣告擾民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臺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明確以工商機關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新法區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具體情節,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釋出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加大打擊力度。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資訊要記入信用檔案。
七、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