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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的一些事情

  說說最近遇到的事情,有些思考還不夠全面,先做個記錄。

第一件事情關於產品交付

  大致經過是這樣:

  我們開發了一款產品,但是這款產品具備一定的定製性,關於定製,有對應的流程說明,首先是售前牽頭,和銷售配合著與客戶溝通定製內容,然後與研發確認,然後再與客戶溝通並確認。有一個專案,可能也是市場的特殊情況,前後2周以內需求變化了至少5次,裡面都涉及各種大大小小的內容,而且有些內容反覆變來變去。硬體產品的需求變化,研發需要支出很多精力不斷調整產品來響應相關的變化。因為售前、銷售基本對產品細節(定製涉及的內容)不夠了解,或關注度較低,導致他們只充當了資訊直接傳遞的角色,真正的售前工作轉嫁給了研發,這也為後續的問題埋下了伏筆。

  最終這個訂單敲定之後,要求10天之內交貨,生產(包含採購)直接就不幹了。這本來是市場部臨時組合的一個產品型別,研發收到的指令在前期包含了很多不確定性,按流程,研發只需要把產品對應的生產歸檔檔案給到生產,由生產來進行物料採購和生產裝配工作。生產可能由於人手不足或其他原因(能力問題?),效率極低,直接回復銷售,“無法發貨”。但銷售強行要求“必須發貨”。這時候就把研發也搭進來了。研發就充當起了採購的角色,開始進行物料購買,並不斷核對交期,就怕哪顆物料延期,導致整個產品無法按時交貨。

  好不容易物料都齊了,送出去加工,回來,生產人力也不夠,研發必須安排人下來做生產噼裡啪啦都安裝好了,終於趕在約定的交貨期可以發貨了。產品經理跑下來看了,然後直接說你們這樣不能發貨。這這這,都有問題,要重新返工。但是哪有返工的時間呢。產品經理直接要求生產返工,生產直接反嗆說研發當時就沒要求。研發夾在中間好苦,這個樣機前面就得到過產品經理的確認。現在又變了,說這是基本問題,沒想到我們生產的工藝水平這麼差。

  貨到了現場,新問題出現了。尺寸上出現了偏差,導致產品無法完成安裝。研發遠端協助,幫客戶定位了問題,是客戶現成的一個支架尺寸偏差太大,與前期“定製溝通”過程所描述的內容不符。研發本著幫忙的態度,給客戶想了很多解決方案。但最後銷售不樂意了,直接就和客戶一夥,說是研發的設計問題,說客戶根本不承認我們所謂的溝通描述。直接要求公司安排人去現場處理。研發又苦逼的開始做售後工作一來售後說,這是新產品,我們還不會;二來銷售說,這就是你研發的責任。研發心裡苦啊。只能出差去兜底。而且去了,只能給客戶當孫子,把很多本應客戶做的事情,都攬到自己身上做了。畢竟銷售已經不在己方陣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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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前後後,研發除了本職工作,還做了售前、採購、生產、售後的工作,研發成了萬金油,但這裡面的風險是,行政命令安排下來,研發必須要頂上,必須要兜底,而且可能最終還得為這個所謂的“質量事故”背鍋。

  可研發人員是否具備做這些工作的能力,是否適合去做這些工作?

  又或者研發人員是否本來就應該具備做這些工作的能力?或至少能夠識別其中的風險呢?

  是否應該以所謂的“全棧”來對研發人員做要求?

  或者我們應該設計一套適當健全的機制,來對上述提到的一些風險進行提前的規避。例如儘早識別所有的干係人,以及干係人必須參與的過程。(可真正火燒眉毛的時候,有時候流程或許就直接被跳過了。)

  再或者我們應該怎樣訓練一個團隊,來打這樣的硬仗,團隊成員需要具備哪些能力和素養。

  我覺得還是很值得思考。事情雖然目前已經按文中描述執行了,但是研發人員如果經常性的被要求完成這些研發以外的工作,可能研發的本職工作就會打折扣。當然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事情,研發在參與這些事情的過程中,可以體會到一個產品的生產交付運維的全過程,有利於他們對產品有更全面的瞭解?於是他們就能研發出更適合這個流程的產品了?這個說法成立嗎?

 

第二件事情是關於版本管理(其實背後應該是對人的管理)

  版本管理算是研發管理裡面一個重要環節。我約束了產品對外的唯一版本號,但產品的範圍包含了硬體、嵌入式軟體,嵌入式軟體部分又包含了韌體和應用。

  所以我定義:
  1、但凡產品的範圍內的任一部分發生變更,都必須更新產品的版本號

  2、又為了讓產品版本號簡單好查,於是將嵌入式軟體應用部分的版本號與產品的版本號保持一致。(大部分更新都來自於“嵌入式應用”)

  這樣在平時大部分場景是OK的,但是遇到特殊場景,比如更改了硬體,或者更改了嵌入式軟體韌體部分,本來不需要更新嵌入式軟體的應用部分,但為了確保產品版本號與之一致,又必須把嵌入式應用也更新一把(實際內容沒變,僅變化版本號)。很多人就不理解,最近一個專案小組的組長也犯錯,這個版本號的問題,已經跟所有人普及了很多次,他還是由著性子,我行我素,我可能說話語氣強烈了一點,他就直接甩臉色,版本扔給我就直接下班走人了,喊他也不願搭理。先不說週末安排他們團隊來加班,協助生產處理事情,就這態度,我當時就想立馬讓他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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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反思了一下,可能還是得從領導力、績效管理的角度出發吧。還是重讀《構建之法》第17章,“人,績效和職業道德”,再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