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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資料庫設計規範

為使資料庫命名及編碼風格標準化,以便於閱讀、理解和繼承,所以建議遵循下面這些規範,適用所有軟體業務系統,並適用於所有常用資料庫(Oracle、DB2、SQL Server)。

物件命名

資料庫物件包括表、檢視、儲存過程、函式、約束(資料庫設計中應避免建立外來鍵約束)。
物件命名採用26個大寫英文字母和0至9十個自然數、下劃線_組成,且只能以字母開頭,不能出現其他字元。
物件命名由“字首_模組名_業務實體名”組成,以下劃線分隔,總長度不超過30(不同資料庫有不同限制,其中Oracle最短,為30)。模組名儘量簡寫,如ADDRESS,可簡寫為ADDR,但簡寫必須是大家公認的,不能胡編。
字首:
1.表 -- T
2.檢視 -- V
3.儲存過程 -- P
4.函式 -- F
5.主鍵約束 -- PK
6.索引 -- IX
模組名必寫,對於規模較小的系統,可統一採用同一個模組名(可為系統名,如通訊錄ADDR)。
業務實體名統一採用單數形式,如USER,而不是USERS。
因此一些合法的命名如下:T_OU_USER、V_OU_USERGROUP、T_PERMIT_PROJECT。

欄位命名

欄位命名採用26個大寫英文字母和0至9十個自然數、下劃線_組成,且只能以字母開頭,不同單詞之間以下劃線分隔。總長度不能超過30個字元。
命名最好望文生義,且需遵守以下規則:
1.主鍵欄位不能使用ID,應該是“業務物件_ID”,如USER_ID;
2.特殊單詞如NAME、CODE、TYPE不能直接使用,應該是“業務物件_NAME”
3.資料內容來自字典表的欄位需以CODE_ 開頭,如CODE_REGION(行政區編碼)
4.避免資料庫保留關鍵字

欄位型別規範

不同的資料庫,資料型別略有不同。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應僅採用下表中列出的資料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