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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 ≠ 免費,開源協議License詳解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

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為近似,但是賦予軟體被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複製、修改、合併、出版發行、散佈、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

此授權條款並非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允許在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

此亦為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同處。

MIT條款可與其他授權條款並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GPL相容。

協議英文原文: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mit-license.php     摘自:http://www.oschina.net/question/12_2829

MPL

MPL 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專案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原始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原始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釋出的原始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原始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釋出”的定義是“以原始碼方式釋出的檔案”,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原始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式的原始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原始碼庫中的原始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鑑別人的原始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 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原始碼同自己其他型別的程式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原始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原始碼(除非他本人是 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原始碼),也不能在將這些原始碼以開放原始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原始碼有關的專利。
◆ 對原始碼的定義
而 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原始碼的定義是:“原始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 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組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 原始碼顯著不同的原始碼就是被原始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程式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原始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原始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英文原文:http://www.mozilla.org/MPL/MPL-1.1.html    摘自:http://www.oschina.net/question/12_2830

LGPL

LGPL 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程式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並 釋出和銷售。

但 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程式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程式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程式碼和衍生的程式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 程式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程式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原始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節選摘自:http://www.oschina.net/question/12_2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