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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面和抽象類什麼時候使用比較合適?

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 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 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面向物件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所有的物件都是通過類來描繪的,但是反過來卻不是這樣。並不是 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物件的,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訊來描繪一個具體的物件,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徵我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 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體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著圓、 三角形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 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例項化的。


  在面向物件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型別隱藏。 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為的抽象描 述,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模組可以操作一個 抽象體。由於模組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通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充套件此模組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者一定知 道,為了能夠實現面向物件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 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


  從程式設計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因為Java不支援多繼承 -- 轉註)。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援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預設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預設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 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預設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 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介面(一般通過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新增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引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介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 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預設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預設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原則,造成程式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程式設計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 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 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 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例項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型別,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其他具體的Door型別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為了展示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 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或者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物件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為方 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引數)而改變,反 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 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1、我們可能沒有 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 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報 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 在本質上是"is-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 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其 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小結

  1.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不同。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 

  4.實現抽象類和介面的類必須實現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類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介面中則不能有實現方法。

  5.介面中定義的變數預設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且必須給其初值,所以實現類中不能重新定義,也不能改變其值。

  6.抽象類中的變數預設是 friendly 型,其值可以在子類中重新定義,也可以重新賦值。 

  7.介面中的方法預設都是 public,abstract 型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