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明年1月1日起第三方支付上報大額交易報告有何影響
明年起不能愉快地使用支付寶、微信支付了?近日,一則“1月起第三方支付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受監控”的訊息在市場流傳。
這一流言指向今年7月央行釋出的《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從2019 年1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大額交易。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上報大額交易報告的要求。
12月26日下午,支付寶在官微上對此作出瞭解釋:“這個檔案是針對反洗錢的,一天內現金交易超5萬才要報備,交易特別大額的(1天50萬)才要事後報告,這個在銀行體系已實行多年,是為了更好保護資金安全。”
換句話說,無論是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還是早已經執行規定的銀行、保險公司和券商等,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不會對企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和個人消費等活動產生影響。
規定是什麼,從何而來?
央行7月13日釋出《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規定從2019 年1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總計四類大額交易,分別為: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 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普通人需要做些什麼?
企業和個人開展相應的資金收付、轉賬等業務,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上報大額交易報告的要求。
事實上,不僅是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券商等金融機構的上報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已經執行多年。
換句話說,金融機構,無論是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還是早已經執行規定的銀行、保險公司和券商等,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不會對企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和個人消費等活動產生影響。
為什麼要制定這一新規?
按照央行的說法,這是為了進一步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機制,提高資金監測有效性。
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2016年底,央行對原有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公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測,是與國際反洗錢工作的趨勢相一致的,也與2016年G20領導人杭州峰會關於加強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原則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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