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被遺忘權”訴訟
來源:方圓
作者:靖力
對於46歲的人力資源師衛天明來說,兩年前的那起“被遺忘權”的案件現在讓他不堪回首,“遺忘了吧,不想再提”。儘管時隔兩年,衛天明訴百度公司侵犯“被遺忘權”的案件依然是國內首例也是唯一一例進入司法程式的“被遺忘權”案例。
最尷尬的一點在於,衛天明本來希望通過打官司來讓網路“遺忘”自己並不成功的一段職業經歷,卻反而因為這場官司,讓網路強化了對這段職業經歷的記憶。衛天明起訴希望刪除的部分詞條,如今在網上搜索已經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被遺忘權衛天明”“衛天明訴百度公司”等詞條。
現在怎麼辦?再為新的搜尋詞條打官司?也許衛天明也感到焦慮,讓網路遺忘一個人就真的那麼難嗎?
百度搜索結果“有問題”
現居鄭州的衛天明,是一名人力資源管理、企事業管理等管理學領域的從業人員,曾以筆名“加羽”著有《合一兵法》一書。在後來對百度公司的起訴書中,他自稱是國家高階人力資源師、中科院中科博大特聘高階工程師,在教育及管理領域均享有很高的聲譽。
2015年1月28日,衛天明心血來潮,在百度上搜索自己名字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名字的搜尋結果與一家教育機構聯絡在一起,比如“某某教育衛天明”“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
衛天明雖然曾經於2014年7月到2014年11月與那家教育公司有過一些合作,但已經沒有繼續合作了,而且他從未在網上發表過“某某教育衛天明”“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資訊。由於那家教育公司在外界頗受爭議,衛天明認為,
隨後,衛天明發了郵件給百度公司,要求刪除與“某某教育”相關的內容。在郵件中,衛天明寫道:“請認真認真詳讀!嚴重侵權!儘快刪除!”這樣的郵件發了許多次,他甚至多次親自從山東跑到北京市海淀區的百度公司總部,要求刪除這些資訊,但是百度公司一直沒有行動。
2015年3月,衛天明應聘多家公司,但均告失敗。其中有一次,衛天明本來已經受到北京一家公司的聘用,但那家公司在百度上搜索發現“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的詞條,繼續調查發現該教育公司被很多人稱為“騙子公司”,甚至有人說是“邪教”,該公司認為,衛天明從事的工作需要對信譽度要求高,便提出與其解除合同,聘用衛天明時約定的60萬元年薪,由於時間短,不進行發放,也不提供任何經濟補償。
衛天明認為,是“某某教育衛天明”和“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搜尋資訊的影響,讓他無法取得招聘公司的信任,進而無法工作,粗略一算,每月造成了至少5萬元的經濟損失。
多次交涉後,百度公司仍然不理睬衛天明的要求,他只好自己採取行動。衛天明到處聯絡刪帖公司花錢刪帖,還聘請了北京方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保鵬,自費到位於某地的某某教育公司和位於北京的百度公司等地維護權益。長時間下來,衛天明認為,百度公司的侵權行為,給他的精神、經濟和健康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衛天明諮詢了李保鵬,也問了一些朋友,他表示,百度公司呈現的不良搜尋結果還侵犯了一般人格權中的“被遺忘權”。現在某某教育跟衛天明沒有關係,而搜尋到“某某教育衛天明”的公眾,會因此誤解他與該公司還有合作,誤導他的潛在合作伙伴、他的學生。
“某某教育在行業內口碑不好,經常有學生要求退錢,如果有學生搜尋我的名字,看到這個結果會對我進行誤解。不排除一些客戶利用百度搜索後,看到結果關鍵詞就不再點開看了,直接誤解我還在那兒工作。”衛天明說,他的這段經歷應該“被遺忘”。
起訴百度侵犯“被遺忘權”
▲3月26日,百度公司董事長兼CEO李彥巨集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發表了一番有關隱私的言論,引發公眾討論。(圖片來源:CFP)
2015年3月初,衛天明正式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百度公司提起訴訟,李保鵬代表衛天明在法庭上提出訴訟請求,依據《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百度公司應該立即停止對衛天明姓名權、名譽權實施的一切侵權行為,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衛天明解釋,“停止侵權”即在百度搜索介面中輸入“衛天明”進行搜尋,搜尋結果中不得出現“某某教育衛天明”“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六個關鍵詞(有四個新加入的詞條,衛天明認為同樣侵犯了他的權利);“賠禮道歉”指的是百度公司與衛天明之間通過書面方式賠禮道歉,不需要公開賠禮道歉;而“消除影響”,如果可以在搜尋“衛天明”之時遮蔽上述詞條,即認為已經達到消除影響的目的。
此外,衛天明要求百度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同時,自2015年3月12日至百度公司停止一切侵權行為期間(刪除上述詞條以及賠禮道歉完畢之日),百度公司向他每月支付經濟賠償金5萬元。至於衛天明為維權支付的費用,包括兩次公證費700元、500元,住宿費2270元,交通費差旅費965.5元,也由百度公司來出。
百度公司對衛天明提出的侵權不以為然。百度公司的代理律師、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望開雄表示,百度公司只是提供了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包括“關鍵詞搜尋”和“關鍵詞相關搜尋”,無論哪一種搜尋方式,都客觀體現了網民的搜尋狀況和網際網路資訊的客觀情況,具有技術中立性和正當合理性。
百度搜索引擎除提供傳統的“關鍵詞搜尋”功能外,還提供“關鍵詞相關搜尋”功能。
“關鍵詞相關搜尋”就是搜尋引擎自動統計一段時間內網際網路上所有網民輸入的搜尋關鍵詞的頻率,在某個網民輸入一個關鍵詞進行搜尋時,搜尋引擎會自動顯示出所有網民輸入的、與該關鍵詞相關聯的搜尋頻率最高的關鍵詞,網民點選相關搜尋中的關鍵詞後,可以找到與其搜尋內容相關的網際網路上客觀存在的資訊。隨著所有網民輸入關鍵詞的內容和頻率的變化,相關搜尋中的關鍵詞也會自動進行更新。
總的來說,百度公司認為,搜尋結果是網路使用者搜尋行為的客觀體現,百度公司作為搜尋引擎服務商,僅是將網民的搜尋行為客觀展現出來供網路使用者參考,在服務過程中百度公司未做任何人為的調整和干預。
“退一步說,本案中客觀上也不存在原告姓名權和名譽權受侵犯的情形。”望開雄說,“根據衛天明的說法,他之前確實與某某教育有過現實的業務合作與媒體宣傳,而這次業務合作與宣傳資訊也反映在了網際網路上。”
一方面,根據搜尋引擎的演算法法則,搜尋“衛天明”,本來就會出現與“衛天明”有關的詞條,同時還會自動出現與“衛天明”相關的關鍵詞如“某某教育衛天明”。搜尋結果並不會因為衛天明與某某教育結束合作而自動遮蔽。另一方面,搜尋“衛天明”的使用者也可能並不知道衛天明與某某教育的合作發生變化,可能還會繼續在網際網路上檢索“某某教育衛天明”這樣的詞,也會進一步造成出現相關的檢索詞。
從法律上看,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或採取違法方式或違背善良公俗使用他人姓名等。百度搜索引擎的行為不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其次,無論是“衛天明”關鍵詞搜尋,還是相關搜尋,搜尋詞以及連結資訊均不存在對衛天明侮辱或誹謗的文字內容。與衛天明名字同時出現的“某某教育”相關資訊,也與他的現實社會關係客觀上存在一定關聯,也不構成對他的侮辱或誹謗。因此,百度搜索引擎的行為不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對於衛天明提出的“被遺忘權”,望開雄表示,“被遺忘權”是部分西方國家法律中存在的一項權利,國內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被遺忘權”主要指的是對於一些人生汙點,權利人有禁止網路反覆提及和公開的權利,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衛天明並沒有舉證那家教育公司的負面影響有多大,社會評價有多低,客觀影響在哪裡。像‘某某教育衛天明’這樣的詞條,想要知道具體內容一定要點開連結看,不能說看見這個關鍵詞,就認為衛天明現在還在那裡工作,因此,衛天明對被遺忘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院:“被遺忘權”並無明文規定
衛天明提出的侵犯“被遺忘權”的訴求,使這個案件成為國內司法實踐中首例將“被遺忘權”在法庭上討論的案件。海淀區法院派出了“明星法官”陳昶屹擔任審判員,審理該案。
法院審理後查明,衛天明在起訴前向百度公司投訴的兩個關鍵詞“某某教育衛天明”和“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最早是2015年1月28日發現的,開庭時百度頁面已經不再顯示這兩個關鍵詞了。衛天明當庭提出,百度公司仍應刪除另外四個他認為侵權的關鍵詞。
陳昶屹認為,無論是哪些詞出了問題,案件爭議的核心在於:首先,百度公司“相關搜尋”服務顯示的涉及衛天明的檢索詞是否受到了百度的人為干預?其次,百度公司“相關搜尋”技術模式及相應服務模式提供的搜尋服務是否構成對衛天明的姓名權、名譽權及衛天明主張的一般人格權中的所謂“被遺忘權”的侵犯?
“從衛天明自述、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現場勘驗的情況,均可以看出,在百度搜索頁面中輸入‘衛天明’這一檢索詞,會顯示出不同排序及內容的詞條,即使是衛天明主張的六個檢索詞,也呈現出時有時無的動態及不規律的顯示狀態,這足以印證百度公司所說的相關搜尋詞是由過去一定時期內使用頻率較高且與當前搜尋詞相關聯的詞條統計而由搜尋引擎自動生成,並非由於百度公司人為干預。”陳昶屹說。
如果百度公司在“相關搜尋”服務中存在針對衛天明相關資訊而改變前述演算法或規律的人為干預行為,就應當在“相關搜尋”的推薦服務中對衛天明在本案中主張的六個關鍵詞給予相對穩定一致的公開顯示,或者至少呈現出一定規律性的顯示,但並沒有發現類似痕跡。
其次,就百度公司的相關搜尋服務模式而言,陳昶屹認為,其初始功能僅僅是動態反映過去特定期間內網路使用者所使用檢索詞的內容與頻率等客觀情況,為當前使用者的資訊檢索提供相關度及關注度等特定指標的參考指引或推薦,這種模式本身並無實質性的侵權目的。百度公司作為搜尋引擎運營企業,應當向網路使用者提供客觀、中立、準確的相關搜尋詞彙使用狀態資訊,提供比原有關鍵詞搜尋服務更加便捷、智慧的升級服務,以方便使用者檢索查詢相關資訊。
具體到案件中來,百度公司搜尋頁面的相關搜尋處顯示的六個詞條“某某教育衛天明”“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本身並沒有表面及實質性的褒貶含義,本質上仍屬於供網路資訊檢索使用的參考詞彙,且是對廣大網路使用者檢索與“衛天明”這一詞條相關內容的客觀反映,既非被檢索的網路資訊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針對衛天明主觀控制或創造的負面詞彙。
至於衛天明主張其已經與某某教育結束業務關係,在相關搜尋中卻依然出現前述詞條,由於搜尋引擎自動統計的是“特定參考時段”內的網上所有網民輸入的搜尋關鍵詞的頻率,因此即使在雙方現實業務合作終止後,但在網際網路上相關搜尋查詢的“特定參考時段”範圍內搜尋“衛天明”,相關搜尋詞依然有可能出現上述詞條,而且不排除搜尋使用者並不知道衛天明前述合作業務變化事宜的可能,還會繼續在網際網路上檢索相關的檢索詞,也會造成在相關搜尋中持續出現涉訴相關檢索詞,這本身與百度公司提供的相關搜尋服務是否存在實質性侵權目的無關,而與搜尋使用者對“衛天明”這一檢索詞的關注度、使用者習慣及使用頻率等因素有關。
所以,從技術模式和搜尋服務上看,百度公司並沒有侵權行為。
至於這種搜尋結果是否構成實質侵權,法院認為,案中涉訴的六個詞條,既不存在使用言詞進行侮辱的情況,也不具有捏造事實傳播進行誹謗的情況,明顯不存在對衛天明進行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故百度公司相關搜尋的前述情形顯然不構成對衛天明名譽權的侵犯。
既然百度公司並無人為干預“相關搜尋”有關“衛天明”詞條的行為,沒有特定個人的特定指向,那麼,對於作為機器的“搜尋引擎”而言,“衛天明”這三個字在相關演算法的收集與處理過程中就是一串字元組合,並無姓名的指代意義,也就不侵犯姓名權。
那麼,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衛天明主張的一般人格權中的“被遺忘權”?
衛天明認為,他既然已經結束了在某某教育的工作,不再與其有任何關係,此段經歷便不應當仍在網路上廣為傳播,應當被網路使用者所“遺忘”。
但法院認為,國內現行法律中並無法定稱謂為“被遺忘權”的權利型別,“被遺忘權”只是在國外有關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為我國此類權利保護的法律淵源。只能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來明確百度公司是否有侵權責任。
衛天明希望“被遺忘”(刪除)的物件是百度公司“相關搜尋”推薦關鍵詞連結中涉及的其曾經在“某某教育”工作經歷的特定個人資訊,這部分個人資訊的確涉及衛天明,而且所涉及的人格利益是對其個人良好業界聲譽的不良影響,進而還會隨之產生影響其招生、就業等經濟利益的損害,與衛天明具有直接的利益相關性,但是這項人格利益是否具有正當性與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呢?
判決書中認為,衛天明的工作經歷資訊與其目前的個人行業資信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及時效性,衛天明希望通過自己良好的業界聲譽在今後吸引客戶或招收學生,但是包括衛天明工作經歷在內的個人資歷資訊正是客戶或學生藉以判斷的重要資訊依據,也是作為教師誠實信用的體現,這些資訊的保留對於包括衛天明所謂潛在客戶或學生在內的公眾知悉衛天明的相關情況具有客觀的必要性。
因此,衛天明在本案中主張的應“被遺忘”(刪除)資訊的利益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不應成為侵權保護的正當法益,其主張該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權中所謂“被遺忘權”保護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既然認定百度公司的搜尋結果對衛天明不侵權,則百度公司也就不必承擔刪除相關資訊的義務。2015年7月21日,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衛天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遺忘權”應證明正當性和應予保護的必要性
一審判決後,衛天明表示不服,又再委託李保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
1.百度“相關搜尋”顯示詞條並非“非人為可控”,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2.百度公司已經構成對衛天明姓名權、名譽權、一般人格權嚴重侵權,原審認定不侵權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3.百度公司怠於履行刪除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二審程式中,再次對“被遺忘權”進行了討論。
該院認為,“被遺忘權”是歐盟法院通過判決正式確立的概念,雖然國內學術界對其本土化問題進行過探討,但現行法律中並無對“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亦無“被遺忘權”的權利型別。衛天明依據一般人格權主張“被遺忘權”應屬一種人格利益,該人格利益若想獲得保護,衛天明必須證明其在本案中的正當性和應予保護的必要性,但衛天明並不能證明上述正當性和必要性。故原審法院認定正確。
2016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衛天明訴百度公司侵權一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衛天明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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