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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 就業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處,各有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幹部)處: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人才環境的決定》(渝府發[2000]63號檔案)精神,根據重慶市人事局《關於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發 [2000] 119號檔案)有關規定,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寬鬆的用人環境,切實做好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的就業工作,現將國家不包分配大專意識畢業生(指電大、職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專以上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通過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招收就業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入戶物件 

    (一)畢業生經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批准招收就業後,可辦理戶口遷移。接受單位有集體戶的,在接收單位處落集體戶;單位無集體戶的,在市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落社會人才集體戶。

(二)畢業生就業後,因工作需要調動到新的用人單位或其他原因離開原用人單位後重新就業的,應在新的用人單位或新的就業單位處落集體戶;其現單位無集體戶的,在市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落社會人才集體戶。 

二、入戶手續 

畢業生應持重慶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入戶通知》、《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工作介紹信》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遷移證》、公民身份證等證件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三、審批程式 

    (一)畢業生原戶口與接收單位系同一區縣(自治縣、市)或同屬近郊九區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後,憑《入戶通知》、《工作介紹信》、《遷移證》直接入戶。

(二)畢業生跨區縣(自治縣、市)遷移或進入近郊九區的持相關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派出所審查後,報公安分、縣(自治縣、市)局審批後,簽發《準遷證》。憑《入戶通知》、《工作介紹信》和《遷移證》入戶。 

(三)農業戶口畢業生經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批准招收就業後,憑《入戶通知》、《工作介紹信》,戶口性質證明、學歷證明等證件,報接收單位所在地公安分、縣(自治縣、市)局審批後,簽發《準遷證》。再到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非農業集體戶口,單位無集體戶的,在市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落社會人才集體戶。 

(四)對需要申請進入社會人才集體戶的和原已入社會人才集體戶的畢業生通過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再就業的,其入戶手續、程式按重慶市人事局、公安局、計委、糧食局《關於貫徹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設立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的通知》(渝人發[2000]38號檔案)和《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服務西部大開發戶政管理舉措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公戶[2000]13號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