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式人生 > >【論透明化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論透明化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640?wxfrom=5&wx_lazy=1

來源:《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年第 5 期

作者:刁生富 趙亞萍

隨著新一代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尤其是大資料技術的廣泛應用,人類社會進入到透明化時代,個人隱私權受到愈來愈嚴重的侵犯,導致自由權利被限制、安定之需被侵擾、情感態度被衝擊、價值觀念被扭曲,需要法律劃定隱私邊界、監管防護隱私底線、經濟權衡利益各方、教育提高資料素養、輿論營造和諧氛圍,以有效保護個人隱私權。

隨著新一代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尤其是大資料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資料視覺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社會進入透明化時代。在這個時代,計算機內的每一個數據都構成一個人隱私的血肉。資訊加總和資料整合,對隱私的穿透力不僅僅是“1+1=2”的,很多時候是大於2的。個人隱私被透視,隱私權亦受到愈來愈嚴重的侵犯,導致自由權利被限制、安定之需被侵擾、情感態度被衝擊、價值觀念被扭曲。透明化時代的隱私權保護,已成為一個需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研究的問題。

透明化時代的來臨與隱私和隱私權的新含義

(一)透明化時代的來臨

透明化時代是網際網路、大資料、雲端計算等新一代資訊科技及相關技術造就的“透明”時代,也是資料、技術與政治、經濟等多重力量相互作用、合力推進的新時代。恩格斯在論述社會發展動力因素時,曾提出“歷史合力論”,即“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衝突中產生出來,而其中的每一個意志,又是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能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由此產生出一個合力,即歷史結果”。可見,社會歷史發展的功能性因素是多元的、“多因素的”,而非孟德斯鳩、洛克等人觀念中的“單因素論”。透明化時代的來臨亦是如此,它的產生是經濟高效化、政治民主化、思想開放化和科技數字化與智慧化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具體來說,透明化時代的產生主要是如下幾個方面“合力”作用的結果。

第一,資料彙集。日益增加的、流動的海量資料為透明化時代的到來確立了重要的資料前提,積累了豐富的“原始素材”,是透明化時代產生的重要基礎。

第二,技術支撐。由於資料技術、網際網路、智慧穿戴、醫療與監控等資訊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社會各領域資料的視覺化程度越來越高;資料的視覺化直接促進透明化發展,技術的發展是透明化時代形成的重要支撐。

第三,群眾創造。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不僅創造了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也是時代變革的決定力量。人民群眾不僅創造了資料、創造了技術,更創造了時代,人民群眾是透明化時代到來的根本力量。

第四,政府推動。政府是社會管理者,建立資訊公開、資料共享、陽光型、服務型政府是社會發展之趨勢,也是時代要求之潮流。政府大力推進資訊的高效互聯是透明化時代產生的重要推動力。

第五,市場拉動。資訊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聯絡日益密切,逐漸演化成為甚至比商品更重要的東西,是“各行各業中最有價值的商品”。市場經濟具有的內在競爭機制以及資料潛在的巨大價值,使資料蒐集、挖掘、分析成為最時尚的職業。市場是透明化時代到來的重要牽引力。

(二)透明化時代隱私和隱私權的新含義

隱私又稱私人祕密,是文明演進的產物,是一個不斷髮展的概念。從隱私由最初的“掩外陰”“知羞恥”發展到今天的佔主流地位的各種私人生活、私人資訊、私人空間都被覆蓋的軌跡,可以預見,隨著科技的不斷髮展和人類認識的不斷提高,隱私的外延還會不斷擴張。Warren等人在1890年釋出的《隱私權》中,對隱私的界定主要涉及的是私密的、非公開的、相對靜態的個人資訊,而在當今時代,隱私一詞衍生出新的內涵,具有了透明化時代的特色,其含義不同於傳統意義的概念。透明化時代的隱私則更傾向於涉及原本不敏感的、共享的、公共領域內的個人資訊,即隱私關注的領域由本我獨有、固化的資訊轉為透明化時代隨時可見、隨處流動、易被他人掌握的個人資訊。

與隱私密切相關的就是隱私權。個人被賦予的隱私權是隨著流動社會的個體發展而展開的一種權利賦予或權利擴充。隱私權源於人的羞恥感,當原始人類拿起一塊遮羞布之時,就意味著人有了自我隱私的保護意識。隨著隱私內涵與外延的演變,隱私權在透明化時代也有了新的演化與定義。如今的隱私權主要是指在公共領域,掌握在公眾手中的個人資訊不被侵犯的權利,也指流動在社會領域中的個人可視資訊的保護權。很顯然,隱私權的許可權在不斷擴大,隱私權所具有的抵禦外部力量侵犯的色彩逐漸濃厚。

在日益透明化的今天,個人隱私權極大化地被侵犯,正如英國左翼作家喬治•奧維爾在《一九八四》中所描述的那樣:“無論你是睡著還是醒著,在工作還是在吃飯,在室內還是在戶外,在澡盆還是在床上——沒有躲避的地方。除了你腦殼裡的幾個立方厘米之外,沒有任何東西是屬於你自己的。”透明化時代,無論是在現實社會還是在網路空間中,個人隱私權正在受到愈來愈嚴重的侵犯。

透明化時代隱私權被侵犯的表現

(一)個人裸露於現實社會

新一代資訊科技及相關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的生理資訊愈來愈容易被透視。生理資訊包括個體先天得來的一切遺傳資訊和後天生長髮育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訊。

首先,技術的進步實現了物理層面資訊的可視。醫療裝置的先進化、生活技術的機械化、社會治理技術的智慧化使得物理層面的自我被透視。在醫療技術領域,個體外貌特徵、身體構造甚至神經系統等構造和病理指標完全可視;在生活服務技術領域,穿戴服務的Apple Watch、拍照服務的Context cameras和基於射頻識別(RFID)的自動付款系統和車牌識別系統等技術,將我們的資訊全方位透視;在監控技術領域,監控裝置和定位技術讓我們時刻處於“第三隻眼”的監視下。大資料專家鄔賀銓院士指出:幾乎每個城市都有攝像頭,且幾十萬個攝像頭所產生的資料可以達到數百個TB。我們的思想、言語、行為等,一切都留下了足跡,而這些足跡被智慧裝置記錄下來並上傳網路、存於雲端,因此留下了人類的資料足跡,也留下了人類資料化的歷史。

其次,資料的流動加速了資訊的可知。如果說資料的收集、儲存和挖掘等技術實現了資料大範圍的可視、可知,那麼為打破“資料孤島”,實現資料資源互通互聯的資料開放則加速了個人隱私的流動。而且,面對網際網路開放性、流動性和傳播性等特點,資料的滾滾洪流促進了個人資訊的快速透明。在透明化時代的疾馳車輪下,碾碎了我們心中一塊完整的遮羞布。

(二)個人透視於網路空間

 “一入網路深似海,從此隱私是路人”。個體在虛擬網路空間中參加活動時,隱私問題便突顯出來了。在資料生產、傳輸、接收、共享的虛擬網路平臺中,個人細細縷縷的資料“痕跡”都被新一代資訊科技完完全全收集起來。這些帶著我們“基因”的資料被拼湊起來就是另一個自己。一旦這些資料被洩漏,我們的隱私將遭受“褻瀆”。

首先,資料所有權受剝奪。隱私本屬於行為主體私有的資訊資源,而在透明化時代,個人所擁有的這種權利已顯然被無限邊緣化、稀釋化。如個體在消費、社交、工作等各個領域中登入的網址、留下的資訊都被相關廠商在未經“告知與許可”的情況下收集起來,並被用來向我們推送廣告等,我們個人的資訊不能做主,“我的地盤我做主”也僅僅是一句空洞的廣告詞。

其次,隱私保密權受到侵害。我們的日記、筆記被他人收集翻閱檢視,我們的通訊內容、身份資訊、理想規劃等眾多“不能說的祕密”也變成了“公開的祕密”,我們猶如原始人一樣,裸奔於“荒野”的透明化時代,一片遮羞的樹葉也沒有。

最後,“官方”資訊洩露。由於等級保護技術不完善、網路空間管理制度滯後、部分企業道德讓位於經濟利益等因素,造成涉及個人隱私的“官方”資訊洩露嚴重。據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布的資料顯示,因“官方”原因而造成的資訊洩露,54%的網民認為個人資訊洩露嚴重,其中21%的網民認為非常嚴重。84%的網民親身感受到了由於個人資訊洩露帶來的不良影響。

透明化時代,我們的隱私資料被收集、儲存起來,這些資料有些是被人強行記錄的,有些是我們自己主動留下的。但是,這些資料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那麼將對我們的隱私權造成諸多危害。

隱私權被侵犯帶來的危害

(一)自由權利被限制

自由是人類社會不斷尋求的理想的生活狀態。“所謂自由,如所周知,就是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行為。但是,一個人的行為之所以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顯然因為不存在按照自己意志進行的障礙”。從倫理學角度看,自由的實現與否重在自由意志能否實現,而自由意志能否實現主要強調社會環境對其是否存在障礙,這一障礙主要是排除個人先天能力不足的外在阻礙。然而,在我們利用技術為人類自由減少社會阻礙時,卻帶來了一個更難解決的障礙——個人隱私被侵犯。由此,個人的自由意志受限,進入新的束縛之中。

首先,選擇權利的喪失。如果說在大資料環境下,個人自由選擇權利被限制的話,那麼,在透明化時代,個人自由選擇權利近乎喪失。在大資料環境下,為了避免因自我私密資訊洩露而使自我處於被“窺視”、被設計的境地,個人不敢輕易表達自我意願,對資料使用與否的選擇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但在這一背景下,個人仍然具有選擇保留自我部分隱祕資料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對其進行保密的權利。而在透明化時代,無論是個人的內在精神還是外在的體貌特徵都處於近乎“全裸”的狀態,何談選擇權利?個人被迫喪失對自我資料遮蔽或無蔽狀態的自由選擇權利。

其次,遺忘能力的喪失。資訊被透視程度的提高、軟體記憶功能的強化、資訊儲存能力的增強等一系列新型驅動力,使人的先天遺忘能力被迫削減。譬如,亞馬遜“記憶”我們想要購買的系列產品;谷歌詳細記錄儲存我們瀏覽的記錄;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軟體保留著我們從開始到最後所有的交往資訊記錄等。資訊的記錄與儲存不斷消解著我們的“遺忘”,“我們成為了一臺巨大的回頭看的機器”,對人的識別側重於“是什麼”即be的靜態思維觀念,忽視了個體being即會是什麼、將是什麼的動態發展特徵,使我們難以抹去資料足跡,忘記歷史,也很難“從頭再來”“重新振作”。

最後,言論自由的受限。自然遺忘、言論自由權是人與生俱來、先天賦予的自然權利,人人享有的這種自然權利不僅是法律權利的來源,而且是政治權力的淵源。可以說,與生俱來的遺忘與言論自由容不得被侵犯是人之為人的一種體現。但是,在透明化時代,這些權利正在不斷地被重新塑造甚至被蠶食和瓦解。遺忘功能的衰退,加上各種各樣的監控,我們將失去暢所欲言的自由權利。從1989年德國政府僱傭間諜監視成千上萬民眾的一舉一動,到美國的“稜鏡門”事件,再到希拉里私密郵件被公開侵入、朴槿惠私人交往資訊被完全透視等相關事件的出現,讓我們感知到“隔牆有耳”“隔屏有眼”的恐怖狀況,並深刻地意識到當下個人隱私被窺視的面之廣、量之大、程度之深和影響之重!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懸在人類頭上,透明化時代下的個體不可多言,也不敢多動。

(二)安定之需被侵擾

如果需求無衝突、生活無紛爭、心靈無干擾的平靜生活是人所向往的安定,那麼對立物之間的相輔相成、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和諧”則應是實現安定的重要因素。在透明化時代,經濟、政治、文化和技術進一步發展的需求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有時是衝突的,而這種衝突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則侵擾著理想中的安定。

首先,生活的不安寧。資料資源的透明造成個人資訊的“裸奔”,不法分子在利益驅使下對這些資料的非法使用,將成為猝不及防的害人利器,威脅人們的生命財產。2016年10月28日,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心(CNNIC)公佈的資訊顯示:2016年僅第三季度,安全軟體360手機衛士就為全國使用者識別和攔截各類騷擾電話115.4億次,平均每天識別和攔截騷擾電話1.3億次。其中,詐騙電話佔比為13.3%,平均每天攔截詐騙電話1668萬次。而且近10年來我國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電信詐騙案件59萬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經濟損失222億元。一些防備意識稍差的人極易上當受騙,造成悲慘的結局。

其次,心靈的不安穩。人的心靈感知是對外在事物的一種主觀反映,受社會環境的影響。透明化時代,“裸奔”的隱私,在心靈的感知中也許僅僅是概念性的名詞。然而,個人的生命財產若因隱私“裸奔”而受到切實傷害,此種社會現象反饋到個人內心便不再是個名詞概念,而是各種的惶恐與不安。同時,在主觀能動性的作用下,社會現實存在的隱患將被放大,從而進一步加劇個人心靈的不安穩。譬如,資料主體發覺自己的未來可以被他人手中的資料預測和操控時,會減少對未來的憧憬和展望,甚至會對未來產生恐懼心理。

(三)情感態度被衝擊

人的社會性行為本應被寄予“真”“善”“美”的價值理念,但其行為在作用於社會現實時,有時會產生新的問題,從而影響人的情感態度。如透明化本應為人類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卻異化出人的自由被束縛、生活被侵害、心靈被幹擾等一系列問題,“重新整理”了人們對透明化的認知,衝擊了人們的情感態度。

首先,人對技術的情感轉變。技術實為人功能的延伸,被寄予了為人服務、為人謀利的情感態度。然而,當個人隱私被侵犯時,技術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則加大了人的憂慮。例如,資料“裸奔”下預測技術的發展,就為人的生存帶來諸多隱憂——當資料技術預測到個人會生病、欠款時,保險公司是否會拒絕他購買保險?預測到個人行為可疑且有犯罪傾向時,警察是否要對其實施預先逮捕?舍恩伯格指出:“我們冒險把犯罪的定罪權放在了資料手中,藉以表明我們對資料和我們的分析結果的崇尚,但是這實際上是一種濫用。”當資料技術掌握了權衡是非、預測行為時,便忽視了人的自由意志和選擇自由,將導致個人對技術的態度與接受度的改變,進而對新技術的現實效用產生懷疑,甚至會排斥新技術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若社會群體對技術的開放與封閉管控不當,將直接影響透明化時代技術的再進步,成為個人生活、社會進步、國家發展的阻力。

其次,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淡漠。也許我們會將隱私的公開與洩露、生存的焦慮與恐懼等問題的產生歸因於技術的發展,但技術只是一種工具,不具備道德淨化的作用,反而極易被人利用,影響人的生活。換言之,我們因技術而產生的擔憂與恐懼將轉移到對人的懷疑與警戒。人在透明化時代為更好地儲存自我,不得不對他人存有“戒備”心理。拒絕接聽陌生電話便證明了這一點。

(四)價值觀念被扭曲

在網路社會中,主體行為往往是在“虛擬現實”的情況下進行的, 網民所有的真實資訊都有可能被隨意篡改。這種人際交往方式很容易造成人性的虛偽、人倫關係的扭曲乃至心理的變態。資料、資訊的透明與利益的驅動,會扭曲一些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滋生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的觀念。

首先,過度功利主義觀念的滋生。在利益驅使下,容易產生“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一切向錢看”的功利思想,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2017年11月1日開展的打擊電信詐騙專項行動的資料來看,廣東茂名市、江西餘干縣、湖南雙峰縣、海南儋州市等7個地區出現了“詐騙村”,這些村以詐騙謀生,在價值觀上甚至以詐騙“成功”“較多”為“榮”,以詐騙“失敗”“較少”為恥的錯誤榮辱觀和病態心理。如果任其發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遭受巨大的衝擊,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怪象,國家的總體意識形態也會受到影響。

其次,傳統誠信理念的錯解。主流意識觀念的偏轉也是對原有的社會契約的一種打破——人們對約定俗成的誠信理念變得淡漠。“誠”乃真實無妄之美德,重在“內誠於心”;“信”乃信任不欺之可靠,重在“外信於人”,“誠”與“信”之結合則含有言行合一、表裡如一之內涵,是倫理規範和道德標準的基礎,是人之為人的重要品行之一,是維持一個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石。然而,在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驅使下,誠信似乎成了空頭文字,不僅對人的約束直線下降,而且對誠信行為的認可也在不斷被歪曲。如網站公司對使用者承諾保障其隱私保密,且對外明令禁止他人私自挪用其網站內屬於“使用者”的資訊,但其網站後臺卻不斷分析、整理收集到的使用者資料,類似此種“兩面三刀”“言行有別”的行為更加快了誠信理念的流失,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程度。

馬克思在闡述權利觀時深刻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的享有需要義務的履行,且二者需成正比例關係是維繫社會和諧關係的重要因素。在透明化、資料化、扁平化的虛擬社會,共處的依然是千千萬萬、存有私慾的真實個體。在一個沒有階級、沒有界限、沒有圍欄的虛擬世界中,方便依舊、問題也依舊。我們需要“透明化”下的便利,亦需要“透明化”下的問題治理和隱私權的保護。

綜合治理確保隱私權

(一)法律劃定隱私邊界

法律是在社會演變下產生的客觀、公正的社會規則。人類在經歷了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變後,逐漸認識到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熟人社會,“法制”的功能被弱化,以道德和信任為基底的“契約”成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人口流動等因素作用下,人類社會邁進了“人性冷漠”“道德滑坡”的陌生人社會。當個人透明化地生存於陌生人社會時,潛在的威脅不可低估,此時,法律強有力的社會規範作用便凸顯出來。因此,我們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為隱私權劃定安全不可侵犯之領地。

美國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聯邦隱私權法》,歐盟在1995年頒佈了《歐盟資料保護指令》,英國也在1998年頒佈了《資料保護法》,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未出臺有關隱私權的專門法律。雖然從2017年6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在個人資訊保護上,只是完善了相關規則,還缺乏更進一步的細則。因此,需要完善隱私權保護的內容,加大隱私權保護力度,增強網路空間個人隱私安全的保護。可參考西方的法律制度,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制定作出以下基本的界定。

首先,明確受保護的資訊範圍。一是基礎資訊:身高、體重、血型、膚色等一系列與基因資訊有關的個人資訊,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私密資訊,參與網路活動的私密資訊,被監控裝置監督的資訊。二是消費資訊:信用卡、電子消費卡、網絡卡、網路賬號和密碼、消費及交易賬號和密碼等。三是社交資訊:在Facebook、Twitter、QQ郵箱等社交軟體中留存的隱私資訊。四是活動蹤跡:個人在網上的活動蹤跡,如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等。而且個人資訊可按照保護級別分為個人身份資訊、敏感資訊、準識別符號資訊、公開資訊以及日誌資訊。

其次,制定明確的隱私權保護條例。我國《民法通則》以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實行間接保護,但這種模式效果差、不夠完備。因而,可進一步利用刑法、行政法或民法對隱私權進行明確規定,實行直接保護。

最後,建立完善的保護體系。借鑑歐盟“全流程保護”模式,對個人資料建立嚴密的保護制度。從個人資訊的採集、挖掘、使用,直到最後環節的銷燬,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隱私權保護體系。

(二)監管防護隱私底線

政府監管主要是指藉助法律對市場進行管理,對行業自律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行業自律的核心就是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但其自我約束的效力具有一定的侷限性,需要政府監管這一外部力量給予引導、約束和規範。因而,在透明化時代,我們需要加強政府監管:一方面, 依靠法律效力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另一方面,加強和完善行業自律水平,提高企業自行保護他人隱私安全的責任感。為此,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一代資訊科技的作用,加強和創新政府監管,提高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保護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

首先,整合資料資源。在透明化時代,為了實現政府高效、快速、及時的監管,亟需打破“資料孤島”,打通各個部門、各個層面的資訊連線,實現資訊互聯互通,加強政府機關“規範操作”“統一操作”,實行資訊的流動共享,確保做到使用與安全的統一。

其次,引入資料技術。資料技術即一項具有分析當下、探知過去、預測未來的高能技術。在此技術支撐下,政府可以更有針對性、目的性、預知性地進行監管,讓監管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因此,要大力發展高新技術,賦予工具以“善性”,提高政府監管的實效性。

最後,聽取民意。“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群眾是歷史發展的決定力量。要及時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反饋,不斷從人民群眾的“拍磚”“吐槽”中汲取智慧,從人民群眾批評中汲取營養。隱私保護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我們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多聽取群眾意見,為民謀利。

(三)經濟權衡利益各方

恩格斯曾強調:“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歷史合力是社會發展的終極因素,而在歷史合力中起著決定作用的是經濟因素”。雖因時代背景的不同,社會歷史發展的主導因素是可變的,但經濟的決定性作用不容忽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對生產力乃至整個社會發展作用的性質,取決於它所服務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可見,經濟在推動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且經濟利益是社會問題產生與解決的根本性因素。透明化時代,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資料企業對資料進行加工與處理後,再次應用於資料主體等行為含有諸多安全隱患。總之,網路社會中引發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就是網路空間中個人權利與社會需要之間的衝突。因此,協調好各方經濟利益的需求,可以更好地保護個人隱私權免遭侵犯。

首先,利益各方要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4月19日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利益各方要重視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兼顧,辦網站的不能一味追求點選率,開網店的要防範假冒劣質,做社交平臺的不能成為謠言擴散器,做搜尋的不能僅以給錢的多少作為排位的標準。“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之,必先予之”。透明化時代,生產商若要追求經濟效益,維護社會效益是其發展的基礎;生產主體若想保持自我資料安全,就要在生產時保護好他人資料。經濟效益的“適可而止”是利益各方要持有的重要觀念,是兼顧自我效益、維護集體利益的重要理念。

其次,資料獲益者自覺承擔資料保護責任。只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才是最有競爭力和生命力的企業。Bowie等人的研究表明,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兼顧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的企業,在競爭中將更佔優勢。從這個意義上講,資料使用者承擔行為責任可以有效地保護個人隱私,也有利於企業兼顧社會利益與經濟利益。“這樣一來,使用資料的公司就需要基於其將對個人所造成的影響,對涉及個人資料再利用的行為進行正規評價。對資料使用進行正規評測及正確引導,將對資料使用者和資料貢獻者帶來切實的好處:很多情況下,資料使用者無須再取得個人的明確同意,就可以對個人資料進行二次利用。相反地,資料使用者也要為敷衍了事的評測和不達標準的保護措施承擔法律責任,諸如強制執行、罰款甚至刑事處罰”。

(四)教育提高資料素養

資料素養(Data Literacy)又稱“資料資訊素養”,主要是指個體在不違背資料倫理道德規範基礎上收集、處理、分析、利用共享資料的能力。個人所應具備的資料素養主要包括資料意識和思維、資料知識和能力以及資料道德修養。目前,社會成員普遍存在資料保護意識淡薄、資料能力低和資料道德修養缺失等問題。需要創新教育模式,豐富教育內容,提高整個社會的資料修養,特別是針對隱私權保護的資料素養的提升。

首先,提高資料素養意識和資料思維能力。在大資料背景下,“量化一切”“讓資料發聲”成為時代口號,人們更加重視“全資料而非樣本”的整體性思維,追求“量化而非質化”的量化思維,強調“相關性而非因果性”的相關性思維。但是,在高度重視大資料思維的同時,也要保持理性,認真對待其存在的侷限性,警惕對大資料的過度崇拜,從整體兼顧部分、量化整合質化、因果強調相關的互補中實現大資料思維的超越,這對預防包括隱私權侵犯在內的大資料社會問題的產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透明化時代,我們既要認識到個人資料透明化帶來的便利和資料公開的社會價值,又要樹立個人資料保密與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法律和道德的力量,保護自我隱私權。

其次,學習資料知識,提高資料辨識力。透明化時代,自我資訊的可視、可知,大大地提高了不法分子不法行為的可信度,若沒有經過專業的資料素養培訓、擁有過硬資料知識的人是很難辨別的。為此,開展各種形式的教育,引導民眾不斷為自己的隱私安全知識“充電”,是降低資料時代的風險指數的重要舉措。

最後,加強道德引導,重視道德自律。利益是道德的基礎, 道德就是處理各種利益關係的準則或規範。就道德原初意義來看,道德由規範性與神聖性兩方面共同構成,前者是外顯特徵,後者是精神核心,且原始道德主要依靠德育物件的虔敬心理來發揮其教化功能,也就是說,是神聖性在德育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道德世俗化過程中,規範倫理大行其道,道德神聖性的一面逐漸失落,只留下了規範性的一面。如果把隱私看作一種人權,那麼它就是社會道德價值體系的一部分。因此,透明化時代,為減少因經濟利益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不法行為,則需開展道德教育:一方面提高人的內在修養,加強自我約束力;另一方面,引導社會形成積極向上的道德風氣,通過道德自律加大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五)輿論營造和諧氛圍

輿論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裡,公眾對特定的社會公共事物公開表達的基本一致的意見或態度。輿論所關注的主要是“意見”,輿論引導正是對個人意見的導向。輿論引導不是引導民眾順應國家發展需要直接參與討論,而是大眾媒體順應需要去替代公眾討論,再將得出的結論傳達給民眾,爭取民眾的認同。它是社會治理的“軟力量”,是民意的風向標。透明化時代,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和諧的輿論氛圍有利於隱私權保護。

首先,發揮黨和國家意識形態的引領作用。黨和國家意識形態的基本方向是社會輿論的指向標,且是被社會主要力量所認可的主流價值觀。因而,為營造安全、可靠的透明化時代,需要黨和國家積極發揮其主導力的作用。對此,我國已將每年9月的第3周作為“國家網路安全宣傳週”,今年的宣傳週主題為:“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人民的隱私權是此次網路安全周宣傳的一個重要方面。

其次,推動新舊媒體的融合,加大宣傳力度。要堅持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優勢互補、一體發展。既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雜誌等傳統媒體宣傳網路安全知識,又要充分利用新興媒體,尤其是傳播快、影響大、覆蓋廣、社會動員能力強的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大力宣傳有關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大相關典型案例的宣傳與警戒力度。總之,透明化時代下要營造和諧的輿論氛圍,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作用,有效地保護個人隱私權。

刁生富(1964-),男,河南南陽人,哲學博士,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經濟管理與法學院教授,主要從事科技哲學與科技社會學、網際網路和大資料的哲學和倫理學研究。

END

推薦閱讀:

犯罪記錄屬於隱私,你沒看錯

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411/20180411_007/20180411_007_2.htm

無處藏身,誰竊取了你的隱私

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413/20180413_006/20180413_006_1.htm

細思極恐,麥克風竊取使用者隱私背後技術是這個!

https://www.easyaq.com/news/1641862258.shtml?from=timeline

640?wx_fmt=jpeg640?wx_fmt=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