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鐘點贊 91 個,大眾點評頂級會員因點贊過多被處罰
4 月 27 日訊息近日,一樁“頂級會員”訴大眾點評網侵權案引發網路關注。平臺使用者畢某“一小時點贊 4888 個,平均 0.75 秒一個贊”,這些“極端異常”的資料讓大眾點評網懷疑其使用了刷贊外掛,並做出了三級處罰,但畢某予以否認,並將大眾點評告上法庭。
據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訊息,4 月 27 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頂級會員訴“大眾點評”刷贊之爭的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作出改判,判決大眾點評平臺撤銷畢先生賬號的“三級處罰”記錄;恢復其賬號貢獻值 43143 點;補發“PASS”卡一張;賠償畢先生律師費及公證費共計 5000 元,駁回畢先生其餘訴請。
2015 年,畢先生用手機號註冊為大眾點評使用者。畢先生自稱因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時間活躍在大眾點評平臺。隨著時間的推移,畢先生在平臺釋出了大量文字、圖片、視訊等,也慢慢得到了眾多使用者的關注,成為大眾點評等級 Lv8 的頂級會員。
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9 日期間,大眾點評平臺監測到畢先生賬戶每日點贊量在 11000-25000,其中連續多個小時每小時點贊量在 1000-2000 個。又過了半個多月,平臺又監測到畢先生賬戶點贊量出現相似情況,其中連續 10 個小時以上每小時點贊量 1600-4000 個,一個贊用時不到一秒鐘。大眾點評結合系統監測資料與人工經驗判斷,認為畢先生現在賬戶的點贊資料是異常的,非其本人所為。
於是,大眾點評根據《大眾點評使用者服務條款》《美團點評使用者誠信公約》對畢先生髮出了預處罰的通知:通過買粉或第三方軟體等方式干預或製造虛假的粉絲量、瀏覽量、點贊量等社交資料,扣除其誠信分 9 分。
在畢先生申訴失敗後,對其作出“三級處罰”決定:預處罰期間點評不進精選、扣除違規點評貢獻值、禁發點評等內容 90 天;倒扣除現有貢獻值 50%;撤銷 VIP;取消會員年會權益;禁止申請平臺組織的霸王餐等免費活動 90 天;論壇公示。
畢先生認為大眾點評對其作出的處罰是無事實依據的,侵犯了其財產權和名譽權,於是將大眾點評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其賬號的三級處罰記錄;增加其賬號貢獻值 56643 點,其中包含處罰時扣除的 43143 點,以及處罰期間因點評無法進入損失的 13500 點;同時要求補發其賬號“PASS”卡一張;在平臺公示大眾點評誠信處罰相關明細規則和依據;給予其“大 V 年會”名額一個;並對自己進行賠禮道歉、經濟賠償等。
一審中,畢先生當庭進行了點贊演示,1 分鐘點贊 91 個。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畢先生的點贊行為不符合一般點贊行為的行為特點,也無法實現真實的點贊功能,所以畢先生的行為確屬會擾亂平臺的正常秩序。因此,大眾點評平臺依據《美團點評使用者誠信公約》對畢先生採取處罰並不屬於侵權行為,判決駁回了畢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畢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畢先生稱,自己是因身體原因,日常有比常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大眾點評平臺進行互動,點贊行為也是自己與其他使用者“禮尚往來”的具體體現。點贊功能對使用者而言只要喜歡就可以對某條內容進行點贊,且自己常常是對首頁推薦的精華內容進行點贊,是本人所為。
大眾點評稱,這種長時間、高頻率極端異常的點贊行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為特徵,且平臺設定點讚的目的是為了讓使用者在瀏覽閱讀和思考後,對他人發表的內容表達認可,並通過這種公開的認可,為其他使用者提供更加客觀真實有效的消費參考依據。如果任由沒有意義甚至虛假的評價行為發生,會使其他使用者消費選擇做出錯誤判斷,勢必會對平臺數據的真實性、公平性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其處罰合法有據,不構成侵權。
關於能否認定畢先生存在“買粉或通過第三方軟體等方式干預或製造虛假的點贊量等社交資料”的行為?
上海一中院認為:
其一,大眾點評未能提供直接證據予以正面證明畢先生存在非本人點讚的行為,比如點贊量來源於多個或可疑的裝置終端、網路地址;而是通過資料的比對與說明進行的反向推定。
其二,畢先生一審庭審中演示了其每分鐘 91 個的高速點贊能力,而大眾點評僅是簡單否認畢先生長時間維繫這種速率的可能性,並未就此進一步提供補強證據。
其三,從平臺的點贊路徑來看,大眾點評未進行技術規制,使用者可以在不瀏覽具體內容的情況下,進行快速點贊。另考慮到個體差異性,根據畢先生當庭演示的資料,亦難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
因此,在無直接證據證明畢先生存在“買粉或通過第三方軟體”點贊行為的情況下,難以作出非其本人所為的高度蓋然性推定。大眾點評就其主張未能完成舉證義務,畢先生的行為不直接置於處罰依據所規定的範圍。
關於如難以認定畢先生行為非本人所為,那麼畢先生的點贊行為是否仍屬大眾點評可處罰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認為:
首先,大眾點評在規則中既未明確其平臺內點讚的功能、價值,亦未列舉哪些情形可為或不可為。實際生活中,使用者也會因多種情形而點贊。大眾點評現於訴訟中對點讚的功能、價值作限縮解釋,超出一般預判,故缺乏依據。
其次,大眾點評認為即便是畢先生本人所為,其無差別的刷贊所產生的資料也是虛假的。而這一判斷標準超出了大眾點評處罰理由的一般文義理解。
最後,管理有多種方式,處罰宜為最後手段。大眾點評主張畢先生的行為擾亂了平臺秩序,但並沒有舉證證明異常點贊量對平臺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實質影響或重大威脅,亦沒有證據證明在採取“取消異常點贊資料”等管理措施外,仍須對其作出“三級處罰”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關於大眾點評的處罰行為是否侵犯了畢先生的權益,若侵犯又該如何擔責?
上海一中院認為,大眾點評的處罰行為缺乏依據。因處罰扣除的貢獻值是畢先生通過釋出點評等行為獲得的獎勵,是可以用來兌換“霸王餐”、優惠券等現實權益的,是屬於畢先生的合法財產性權益。而因處罰過期失效的“PASS”卡雖然是網路虛擬卡,但可免費接受現實商家的服務,同樣具有財產屬性。大眾點評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