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買材料組裝假螢幕獲利 28 萬,被判賠償華為 50 萬元
5 月 2 日訊息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對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瞭解到,2018 年 5 月以來,劉某成未經權利人許可,購入液晶顯示屏和帶有“HUAWEI”“HONOR”等標識的玻璃外屏等材料進行組裝加工成螢幕總成,並通過網店店鋪“萱萱數碼 1”“愛尚薇爾”“威爾格數碼科技”“深圳恆泰通訊配件中心”對外銷售。
2020 年 5 月 27 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在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富康大廈當場抓獲劉某成並查扣了帶有“HONOR”“HUAWEI”標識的螢幕總成,共計十個型號。
2020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龍華區法院提起公訴,龍華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120 萬元
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向龍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華為公司認為,被告劉某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第 21534236 號“HUAWEI”和第 21534095A 號“HONOR”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遂向龍華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訴請被告劉某成停止侵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支付 50 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成已銷售的假冒涉案註冊商標螢幕總成合計 14139 件,銷售均價 153.02 元,合計銷售金額 2165871.11 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涉案第 21534236 號和第 21534095A 號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兩個註冊商標均處於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許可,在螢幕總成上使用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已銷售假冒涉案註冊商標螢幕總成 14139 件,根據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並結合螢幕總成行業利潤率,認定被告每個螢幕總成獲利 20 元,故本案被告侵權獲利共計 282780 元。
【法院判決】:被告從 2018 年 5 月至案發 2020 年 5 月,一直在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以侵權為業,侵權產品種類多,侵權持續時間長,被告的行為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與情節嚴重的兩個要件。鑑於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動供述且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並且生效刑事判決已對被告判處 120 萬元罰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權獲利的二倍計算賠償金額共計 565560 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500000 元,故法院予以全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