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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門教育以“處於哺乳期”為由拒聘兼職教師是否違反《勞動法》,律師答疑

5 月 18 日下午訊息,近日有網友反映,自己在應聘掌門教育旗下掌門一對一的兼職教師時,遭到對方人力資源部門以“尚處於哺乳期”為由拒絕錄用,應聘者認為此舉涉嫌就業歧視,違反《勞動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

該求職者告訴新浪科技,自己計劃應聘掌門教育旗下掌門一對一品牌的兼職教師,但在最後與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溝通時,被以“尚處於哺乳期”為由拒絕錄用。該求職者展示的對話顯示,該工作人員首先詢問求職者是否處於備孕、懷孕或者哺乳期內,並告知對方,掌門教育要求兼職教師在工作時間內都要處於工作狀態,對於尚處哺乳期的不考慮錄用;如果已經結束哺乳期,若嬰兒未超過 6 個月齡,對於求職者也不考慮錄用。

該求職者告訴新浪科技,自己的孩子已經 14 個月齡,自己也即將結束對其進行哺乳,且因為有家人幫助照顧,自己已經承諾不會因此影響工作質量,但對方依然不予考慮,涉嫌就業歧視,違反《勞動法》。

一名人力資源專家在接受新浪科技採訪時表示,職場女性若在職期間生育,則會有自生育之日起有 12 個月的哺乳期,處於哺乳期的女性員工上下班時間會相應縮短,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招聘方雖然可以不錄用哺乳期的求職者,但如此拒絕方式略為欠妥。特別是應該考慮到可能的法律風險和輿論風險。”該人力資源專家說。

黑龍江海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學軍對新浪科技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性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他指出,法律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在於保障女性勞動者就業的權利。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工單位不得違反。作為女性勞動者,要依法保護自身勞動就業權利,與用人單位或出用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出用合同,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平衡器,在保護女性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賦予了用工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不聘用哺乳期內的員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首先,勞動合同法調整物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務關係。其次,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在女性特殊時期不得辭退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的特殊需要有權決定聘用條件,包括不聘用哺乳期的女性員工,這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