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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遭虛假評價後索賠 100 萬元,法院判決書出爐:被告侵犯小米名譽權

6 月 9 日訊息,微信公眾號“網路法實務圈”發表了一篇題為《偽裝消費者惡意評價侵犯小米名譽權 (附判決書全文)》的文章,作者為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王瓊飛律師。

據瞭解,本案被告購買了兩單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在一臺手機使用時間不足一天,另一臺未拆封的情況下,被告作出“用了一個禮拜了,宕機了七八次,玩手機發燙起碼 50℃, 充電速度雖然很快,但是耗費的電量也很快,兩個小時就沒有電了”和“手機質感一般般,續航不太好,用了一個禮拜了,發燙嚴重,很卡頓,拍照不清楚,充電慢,手機不防水”的 2 條評價。

小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即刪除其京東 PLUS 賬號 "jd_ 983687474”於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京東平臺釋出的關於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的 2 個訂單的使用者評論內容;2. 判令被告在法制日報及京東平臺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的商品評論區連續刊登三十日致歉宣告,以消除影響;3.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90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00000 元,合計 1000000 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評價系被告針對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進行的缺乏事實依據的虛假評價,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其次,被告陳述其只拆封了其中一臺手機,並於收到手機的當日以原價轉手出售一臺,過了一兩日又將另外一臺手機以原價出售,其行為不符合普通消費者或者電子產品愛好者的消費習慣,被告具有貶損小米公司產品的主觀故意;再次,被告所釋出的虛假商品評價後被微博博主、微信使用者等進行轉發傳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米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的虛假評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譽權。

對此,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其京東賬號“jd_ 983687474”於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京東平臺釋出的關於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的 2 個訂單的商品評價內容;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法治日報》刊登宣告,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賠禮道歉,宣告內容應事先經法院稽核,費用由被告負擔 (如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將依原告申請在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佈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 2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0000 元;四、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