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支付寶付款卻跳轉到“家政加”,前者起訴獲賠 48.5 萬
7 月 19 日訊息據上海浦東法院公眾號訊息,消費者選擇使用“支付寶”操作付款,手機介面卻跳轉到了“家政加”的選擇彈窗,這不僅導致使用者反覆付款失敗,也讓“支付寶”App 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受到質疑,合作伙伴的投訴更是接連不斷。為此,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支付寶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江蘇斑馬軟體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斑馬軟體公司)起訴至法院。
瞭解到,2020 年“雙十一”前夕,支付寶公司緊急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經審查於 2020 年 11 月 11 日迅速作出訴前行為保全裁定,責令斑馬軟體公司立即停止對“支付寶”App 正常跳轉進行干擾的行為。
2021 年 7 月 16 日下午,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斑馬軟體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48.5 萬元,同時刊登宣告、消除影響。
原告訴稱,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 的主要經營者,對其流量利益和商譽等享有合法競爭利益。URL Scheme 系 iOS 系統內 App 開發者常用的技術開發協議,用於識別特定手機 App 或功能模組,並實現各 App 之間的順利跳轉。支付寶公司在業內早已將“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為“支付寶”App 的 URL Scheme,以便各類應用軟體識別。
然而,原告發現,斑馬軟體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家政加”App 中設定了與“支付寶”App 一致的 URL Scheme“alipay://”,該行為導致使用者在使用“支付寶”App 付款結算時,被強行跳轉至“家政加”App。
原告認為,斑馬軟體公司強行“導流”的行為,不僅妨礙了“支付寶”App 的正常執行,也不正當地利用了支付寶公司的市場成果,明顯有悖於 URL Scheme 設定的相關行業慣例、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鑑於經核實,確認斑馬軟體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支付寶公司要求其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100 萬元。
被告辯稱,“家政加”App 與“支付寶”App 主營範圍不同,不存在競爭關係。二者 URL Scheme 設定相同,系由斑馬軟體公司技術人員失誤所致。不當跳轉情況僅出現在已同時安裝兩款 App 的蘋果手機使用者,在通過第三方 App 跳轉至“支付寶”App 操作支付過程中,且涉案行為存續時間較短、影響輕微,因此斑馬軟體公司並不存在搶奪使用者流量、利用原告市場成果的動機。
判賠 48.5 萬!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正當競爭之訴能否成立,取決於經營者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屬性和不正當性。本案中,涉案行為已充分體現原、被告之間對流量等網際網路經營利益的競爭,具有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相應事實基礎。並且該行為直接導致了支付寶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減損,使用者評價降低,同時使用者的選擇權也受到了損害。
法院同時認為,支付寶公司出於行業慣例和提高指向性考慮,將其在經營活動中被許可使用的“alipay”商標設定為“支付寶”App 的 URL Scheme,並通過公示對其他開發者進行了必要告知。斑馬軟體公司作為“家政加”App 的開發者,與“alipay”標識之間並無關聯,其選擇“alipay”作為其 App 的 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對“支付寶”App 正常執行的實質性妨礙,明顯具有不正當性,故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除刊登宣告、消除影響外,被告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實際損害、被告主觀狀態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斑馬軟體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 30 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18.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