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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釋出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App 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資訊

7 月 28 日訊息 據央視新聞報道,今天(28 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

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資訊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須徵得監護人單獨同意;應用程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資訊,資訊處理者須就人臉資訊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同意。

新規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資訊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資訊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資訊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資訊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稱,《規定》充分考量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規範資訊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資訊,另一方面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