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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擬修改電子商務法,侵權情節嚴重者將吊銷其許可證

8 月 31 日訊息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範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公眾可向總局提出自己的意見,各位小夥伴可通過以下方式於 2021 年 10 月 14 日前進行反饋:

一、登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傳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請在郵件標題加註“《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8 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郵編 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註“《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其中提到,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路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路經營相關許可證。”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於確保潛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智慧財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路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路經營相關許可證。”

提醒,以下為現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 42 至 45 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