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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規定:無人駕駛汽車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責任

9 月 2 日訊息 據南都報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

瞭解到,《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重新梳理了有關道路測試和應用示範的條文,增加了與該規範相銜接的規定。為杜絕安全隱患,明確規定必須先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深圳市進行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同時,根據相關企業的要求,以專門條文鼓勵有條件的智慧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模擬模擬平臺,開展模擬測試和技術驗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修改二稿)》規定無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違法時,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責任,但對其進行處罰時,不適用關於駕駛人記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