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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抖音名義推廣“趣抖音”,福州兩公司被法院判賠 30 萬元

9 月 3 日訊息近來,一款名為“趣抖音”的 App 在線上、線下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它與抖音沒有任何關係,卻利用抖音的知名度、市場影響力招攬生意。

今年 7 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判決了一起“趣抖音”案,原告正是抖音。被告是福州的兩家公司,他們被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須賠償抖音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30 萬元。

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為抖音的運營商 ——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視界”),其享有抖音的註冊商標使用權。被告是福州天祐心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兩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吳某,三者與微播視界不存在投資關係、隸屬關係。

微播視界訴稱,被告兩公司在線上、線下宣傳推廣“趣抖音 App”,聲稱該 App 由抖音、抖音火山版的母公司開發。另外,兩公司未經許可大量使用“趣抖音”標識、使用與抖音相似的圖形標識,“趣抖音 App”的操作介面也與抖音極為相似。

從使用者的角度看,這些資訊可能讓人以為“趣抖音 App”與微播視界存在特定的關聯關係,但兩者其實並無關聯。微播視界因此認為,“趣抖音 App”的宣傳推廣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意在欺騙、誤導消費者。

福州中院審理後認定,“趣抖音 App”的名稱、圖形標識與抖音高度相似,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抖音”商標及微播視界公司。此外,被告公司聲稱“趣抖音 App”的創作團隊與微播視界有關,是為了藉助抖音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攫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

獲悉,為此,福州中院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推廣、宣傳“趣抖音 App”,立即停止使用“趣抖音”“抖音”及其圖形商標標識或近似標識。兩公司還需賠償微播視界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30 萬元,被告吳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抖音方面表示,從去年開始,抖音安全中心接到大量使用者反饋,稱“趣抖音 App”以抖音名義對外宣傳,還聲稱自己由抖音關聯公司開發。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抖音的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這樣的行為,抖音會根據使用者反饋的線索蒐集證據,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司法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