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反壟斷沒有禁區,不僅關乎“聽歌自由”更關乎市場公平競爭
9 月 11 日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今日發文稱,此前,包括騰訊、美團、阿里等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分別接受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或處罰。反壟斷沒有禁區,沒有例外。
文章稱,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不僅僅關乎“聽歌自由”“平臺選擇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關乎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與健康發展。網際網路,本就意味著互聯互通。如果各大平臺都在壟斷的“殼子”中封閉發展,不再面向國際、面向未來良性競爭,最終受損的將是使用者和消費者。只有破除壟斷,才能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的整體競爭力。短期來看,一系列反壟斷監管措施的出臺對網際網路巨頭們有影響,而從長期來看,這將是最好的選擇。
附文章全文:
深度關注丨給資本擴張設定紅綠燈
9 月 6 日,針對平臺壟斷、競爭失序、無序擴張等問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表示,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要明確規則、劃出底線,設定好“紅綠燈”,夯實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法治基礎。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有力有序強化競爭監管,堅決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著力規範平臺經濟競爭秩序,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此前,包括騰訊、美團、阿里等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分別接受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或處罰。反壟斷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不僅僅關乎“聽歌自由”“平臺選擇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關乎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與健康發展。
1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開出罰單,相關平臺放棄音樂版權獨家授權權利
8 月 31 日,騰訊公司釋出宣告稱,放棄與上游相關版權方音樂版權獨家協議中有關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權利。訊息一出受到廣泛關注。
“截至 8 月 23 日,我司已針對已達成的獨家協議全部上游版權方傳送相關函件,告知其需按期解約,其中,絕大部分獨家協議已按期解約。”騰訊稱,未能按期解約的,其放棄音樂版權獨家授權權利。
就在該聲明發布前不久,網易雲音樂方面透露,過去一個多月在版權上的談判不順利,原因是部分版權方表示與騰訊音樂的合同尚未解除,暫時無法開展非獨家合作洽談。
記者發現,在騰訊音樂放棄獨家版權授權之後,網易雲音樂也去除了此前的獨家專輯歌曲標有的“獨家”標誌。這意味著被網友、樂迷吐槽多年“想聽幾首歌,需要在多個音樂 App 之間來回切換”的狀況,終於一去不復返了。
騰訊做出這一決定,主要是基於此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開出的處罰決定書。2021 年 1 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立案調查。
7 月 24 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了罰款 50 萬元以外,還要求騰訊及關聯公司在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後,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起案件,直擊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的‘競爭痛點’,著眼打破獨家版權和停止高額預付金的版權費用支付方式,重塑相關市場競爭格局,對我國網路音樂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孟雁北看來,這彰顯了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決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態度和決心,對中國反壟斷執法發展具有標誌性意義。
2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利用資本優勢非理性搶奪版權,獨家版權成構築市場壁壘的工具
騰訊放棄的“獨家授權權利”是什麼?“獨家”的合理限度在哪裡?
正版音樂版權,是網路音樂播放平臺運營和市場競爭的核心資產和關鍵性資源。對“版權”的強調與保護,是各音樂平臺打響版權“爭奪戰”的重要背景。
2015 年 7 月,國家版權局釋出《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要求網路音樂服務商下線未經授權傳播的音樂作品,從而“加強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規範網路傳播音樂作品版權秩序”。
這個被稱為“史上最嚴版權令”的通知,是網路音樂平臺版權保護的重要轉折點。此後,盜版亂象得到極大改善,各大平臺紛紛下線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
靠著近乎壟斷市場的版權份額,騰訊音樂在網路音樂平臺競爭中佔據了絕對領先優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調查顯示,2016 年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相關市場份額分別為 30% 和 40% 左右,騰訊通過與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合併,獲得更高市場份額,集中後實體佔有的獨家曲庫資源超過 80%。
“獲得獨家授權的音樂平臺可以決定是否向競爭對手平臺轉授權以及轉授權的價格、範圍等,這造成音樂版權資源具有一定排他性。”孟雁北認為,騰訊通過獨家版權代理,增加了網路音樂平臺獲取版權內容的交易環節,提高了新進入平臺獲取正版音樂內容的成本,對其他競爭性平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鎖”,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
獨家版權,本意是更好地保護版權,更好地服務和回報創作者。它不僅存在於線上音樂領域,也存在於諸多文化行業。然而,當利用資本優勢非理性搶奪版權資源,獨家版權就會演變成一些平臺築起市場壁壘的工具,背離初衷。
業內人士指出,從短期看,獨家音樂版權對某家或某兩家公司是有利的,可以迅速在行業賽道確立競爭優勢。但從長期看,特別是對使用者來說則不是一件好事。例如,擁有獨家版權便擁有了對某首歌曲的獨家定價權,平臺可以規定聽某位歌星的歌曲必須買會員,或者必須單曲付費等。
一旦“一家獨大”,市場競爭乏力,那麼領先者也會喪失創新和改善服務的動力。通過反壟斷監管,讓市場迴歸良性競爭,讓競爭者擁有公平獲得版權資源的機會,讓競爭的焦點回歸到提高服務水平和提升使用者體驗的軌道上,才能通過高水平競爭實現高質量發展。
放棄獨家授權權利,不等於從此沒有“獨家”。“本案針對獨立音樂人、新歌首發等保留了獨家形式,有利於保護平臺投資積極性,扶植和豐富本土音樂,促進我國相關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孟雁北說。
3 平臺型網際網路公司因其執行特點,容易形成“贏者通吃”局面,是全球反壟斷執法機構面臨的共同挑戰
近年來,“平臺反壟斷”成為熱詞,不僅被中央各大會議頻頻提及,更引發社會各界普遍關注。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宣佈對阿里巴巴進行反壟斷立案調查,2021 年 4 月 10 日,阿里巴巴被罰 182.28 億元,引發市場轟動。
2021 年 4 月 26 日,監管部門對美團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的行為立案調查;8 月 30 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稱,共享消費領域價格漲勢得到有效遏制,並對美團收購摩拜未依法申報開展調查。
2021 年 7 月 7 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釋出《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網際網路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滴滴、阿里、騰訊、蘇寧、美團系公司,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 50 萬元人民幣罰款。
“我國反壟斷監管的目的是促進產業發展、保護創新以及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構建新發展格局,追求的是高質量發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會導致創新缺少動力、市場缺乏活力,最終影響經濟發展質量。
本應開放的網際網路生態,為何接二連三出現“以鄰為壑”現象?
“一般認為,平臺型網際網路公司是天然壟斷性行業。”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虛擬商務系副主任、副教授孫毅表示,平臺型網際網路公司的壟斷地位主要來源於四個方面:平臺使用者規模帶來的網路效應、以使用者為中心的範圍經濟、消費者的轉移成本和資料的“飛輪效應”。
孫毅分析,使用者更傾向於加入規模更大的平臺,平臺獲得使用者之後,又可以圍繞使用者需求提供多種服務,導致市場上容易出現“贏家通吃”的局面。許多平臺服務聚合了使用者的時間、精力、信用甚至社會關係等多維度價值,使用者轉移代價巨大,而隨著大資料、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無論是使用者還是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都會對平臺愈發依賴,從而形成平臺的壟斷地位。
從國際上看,發達國家也高度關注網際網路平臺市場公平競爭問題,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執法、訴訟一浪高過一浪。
以美國為例,近兩年,美國對數字平臺開啟高調反壟斷調查,谷歌、臉書、蘋果和亞馬遜等平臺巨頭都受到調查。2020 年 10 月,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率先發布題為《數字市場競爭調查》的報告,公佈了其長達 16 個月的審查結果,特別強調了上述 4 家數字平臺的市場支配地位及其商業行為帶來的影響和挑戰,並針對平臺壟斷問題,提出嚴格監管建議。
另一方面,平臺經濟領域獨特的跨界競爭、“贏者通吃”、高度聚集化等特點,也增加了反壟斷監管的複雜程度,這也是全球反壟斷執法機構面臨的共同挑戰。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強化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將成為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常態。
4 網際網路反壟斷規則的設立,從短期看將對網際網路巨頭造成影響,但長遠來看是最好的選擇
8 月 30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強調,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要從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高度出發,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除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接連發文和開出罰單外,司法部網站也於近日公佈了《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內容主要涉及“二選一”、資料“殺熟”、虛假交易、流量劫持等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種種措施,無不表明國家對反壟斷政策落實、建立競爭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決心。
需要注意的是,網際網路反壟斷規則的設立,並非僅僅出於競爭“正義”打擊大企業,也並非為了競爭“效率”而損害中小微企業。這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為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必然選擇。
“作為數字經濟時代崛起較早的網際網路企業,騰訊、阿里、滴滴等都依靠自身的資本、技術優勢在某些市場領域佔據一定的優勢地位,形成外部經濟和規模經濟優勢。這也是中國的網際網路企業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所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表示,支付寶、微信、淘寶、京東、抖音、小紅書…… 這些平臺的出現極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豐富了人們的娛樂形態,增加了創業就業機會。
然而,若處於壟斷地位的創新者濫用市場地位,壟斷被新一輪創新所替代的可能性就會降低甚至消失;對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任其肆意發展,最終結果將與共同富裕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在市場不能自行調節和抑制壟斷之際,監管層必須及時出手糾偏。
“反壟斷總體上有利於創業創新的發展。”盤和林表示,反壟斷主要針對的是一些行業中競爭不對等的現象,反壟斷會影響行業內部競爭格局,給其他企業帶來發展機遇。同時,隨著反壟斷推進,很多行業會出現細分化的行業競爭,中小企業通過差異化策略吸引特定使用者,重塑市場格局。
“平臺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動能。監管執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激發平臺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實現平臺經濟規範創新持續健康的高質量發展,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孟雁北表示。
網際網路,本就意味著互聯互通。如果各大平臺都在壟斷的“殼子”中封閉發展,不再面向國際、面向未來良性競爭,最終受損的將是使用者和消費者。
只有破除壟斷,才能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的整體競爭力。短期來看,一系列反壟斷監管措施的出臺對網際網路巨頭們有影響,而從長期來看,這將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