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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規範快遞業:未按要求上門投遞,最高罰款 2000

9 月 29 日訊息 據澎湃新聞報道,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將於明年 3 月起施行。

《條例》明確,快遞運單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快遞企業不得投遞到末端服務設施、站點;未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應在投遞前徵求收件人意見。未徵求意見直接投遞到末端設施、站點的,收件人在接到電話或資訊後有權要求重新上門投遞。未按運單上註明要求上門投遞,或未按收件人電話、資訊回覆要求上門投遞,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

收件人不在約定的收件地址,收派人員通過電話無法聯絡時,應向收件人傳送間隔不少於 8 小時的兩次派件資訊,自第二次傳送資訊後 24 小時內未得到回覆的,快遞企業可根據寄件人要求予以處理。收派人員不得將快件放在無人保管的地方。

對派件電動車通行和管理,《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對查驗合格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核發專用號牌和行駛證。專用電動三輪車在指定位置掛專用號牌,實時定位監控裝置與資訊管理系統關聯後,方可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交管部門按非機動車實施管理。收派人員上崗前,快遞企業應參照駕駛三輪摩托車相關要求,對其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知識進行培訓、考核,並加強日常教育、管理。

為保障快遞員權益,《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應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收派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量、勞動強度等,制定單件最低派送費指引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電梯設施配套少、上門投遞頻次多等投遞困難、效率低的區域,企業應提高收派人員平均派費。

瞭解到,《條例》還規定,因為快遞企業責任導致遺失或者損毀的,快遞企業要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賠償。即有申報價值的,按照申報價值賠償;沒有申報事後能證實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沒有申報事後也不能證實的,雙方協商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則按照所收郵資 10 倍標準予以賠償,最高不超過 800 元。

浙江是網際網路大省,更是快遞業大省。2020 年全省快遞業務量達 179.5 億件,全國第二;人均收發快件 278 件,人均每週有 5 個快件,全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