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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證券公司直播不得穿奇裝異服,不得利用“大 V”引流

11 月 8 日訊息,根據《財經》雜誌訊息,近日我國監管部門關注到有部分券商與“大 V”合作開展網路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並下發通報檔案,明確了此類活動的法律性質和相應的監管要求。

監管部門表示,網際網路“大 V”不屬於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此外,對通過“直播”等方式,配合開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瞭解到,通知還表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網路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誇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

,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

此外,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證券公司組織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經濟學家等外部人士發表評論,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所組織會議、講座材料、嘉賓演講內容、直播內容等做好事前稽核工作,評論內容不得涉及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分析等投資諮詢活動;同時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係,並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發表評論或對外展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