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網信辦: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相關工作,將建立負面清單
11 月 23 日訊息,據“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近日,中央網信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維護良好網路輿論秩序,營造更加清朗的網路空間。
中央網信辦表示,近年來,網上泛娛樂化傾向、低俗炒作現象屢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等不良文化衝擊主流價值觀,一些網上有關明星的宣傳資訊內容失範,緋聞八卦、隱私爆料佔據網站平臺頭條版面、熱搜榜單,佔用大量公共平臺資源,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了進一步規範娛樂明星網上資訊,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環境,中央網信辦制定並印發《通知》。
《通知》從內容導向、資訊呈現、賬號管理、輿情機制等 4 個方面提出 15 項具體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規範娛樂明星網上資訊。《通知》要求,嚴把娛樂明星網上資訊內容導向,加強正面引導,建立負面清單
《通知》強調,各地網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工作,結合“飯圈”亂象整治,制定細化實施方案,指導督促網站平臺抓好各項措施落實,務求取得工作實效。
附《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
近年來,網上泛娛樂化傾向、低俗炒作現象屢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等不良文化衝擊主流價值觀,一些網上有關明星的宣傳資訊內容失範,緋聞八卦、隱私爆料佔據網站平臺頭條版面、熱搜榜單,佔用大量公共平臺資源,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規範娛樂明星網上資訊,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環境,現就有關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嚴把內容導向
1.加強正面引導。強化娛樂明星網上資訊導向管理,釋出和傳播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要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健康格調品位。
2.建立負面清單。娛樂明星網上資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內容,不得宣揚流量至上、畸形審美、奢靡享樂、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觀,不得為博眼球低俗炒作緋聞醜聞、渲染明星情感糾紛隱祕細節,不得未經授權曝光、買賣明星身份資訊、家庭住址、行程資訊等個人隱私,不得批量釋出涉明星藝人及其作品,進行惡意營銷或刷量控評,不得釋出涉明星虛假不實資訊,進行曲解詆譭、造謠抹黑,不得為違法失德明星藝人復出造勢、洗地宣傳,不得挑動粉絲群體互撕謾罵、攻擊對立,或刺激誘導粉絲群體進行過度消費、非法集資、非理性打投等應援行為。
二、規範資訊呈現
細化娛樂明星網上資訊分類,強化重點環節管理,嚴格規範娛樂明星資訊網上呈現。
3.演藝作品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影視、音樂、綜藝作品及相關宣傳、片段、演繹、評述等,原則上自然傳播,但不得在《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扎堆呈現,含有明星個人標識的,在首頁首屏、熱門推薦、熱搜榜單等環節,同一明星同一時段原則上只能呈現一條。
4.個人動態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日常生活、行程動態、興趣偏好、家庭成員等,原則上不在《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呈現。
5.商業活動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廣告代言、品牌合作、商業推廣等,原則上僅在各網站平臺廣告位置呈現,且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6.公告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維權、迴應、澄清、公告等,原則上自然傳播,但同一明星同一事件的公告類資訊,在《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同一時段原則上只能呈現一條。
7.公益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參與公益活動、救援救助、正能量宣傳等,原則上自然傳播,但不得惡意蹭炒熱點進行營銷炒作。
8.權威釋出類資訊,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主流媒體、行業協會等關於明星相關事件的表態、迴應、公佈和輿論監督等,原則上自然傳播。
三、加強賬號管理
9.規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娛樂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粉絲團(後援會)和娛樂類公眾賬號等名稱、頭像和簡介中,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爆料明星隱私等資訊,不得含有煽動互撕謾罵、拉踩引戰等資訊,嚴禁在禁言期通過更改名稱、頭像和簡介等方式變相釋出資訊。
10.分級監測管理明星賬號。各平臺要全面摸清明星賬號註冊底數,根據粉絲數量、傳播能力、信用評價等情況,對明星賬號進行分級管理,相關情況向網信部門定期報備。建立各平臺重點關注目錄清單,對達到一定粉絲數量和傳播能力的明星賬號,進行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對於熱點敏感社會話題中,釋出帶偏節奏、混淆視聽、煽動極端情緒資訊內容的明星賬號,及時採取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1.嚴格違法失德明星藝人賬號管理。對違法失德明星藝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全網統一標準,嚴防違法失德明星藝人轉移陣地、“曲線復出”。
12.嚴格明星經紀公司和粉絲團賬號管理。加強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賬號認證稽核,同一經紀公司(工作室)原則上在同一平臺只能註冊一個賬號。粉絲團(後援會)賬號須經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授權或認證,由其承擔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未經授權的個人或組織一律不得註冊明星粉絲團賬號。
13.嚴厲處置娛樂營銷賬號及其所屬 MCN 機構。對於有組織或批量釋出涉明星不實爆料、惡意抹黑、拉踩引戰等資訊,或進行刷量控評、惡意營銷炒作的娛樂類公眾賬號,從嚴處置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違法違規賬號所屬 MCN 機構及旗下其他賬號連責處置,採取禁言、限制搜尋、限制商業推廣收益等措施。
四、強化輿情監測處置
14.建立監測處置機制。網站平臺要建立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輿情監測機制,及時發現處置爆料明星情感糾紛、爆料明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涉及粉絲群體性衝突等熱點輿情苗頭,並向主管部門報告。涉及網路暴力、尋釁滋事等問題線索,及時通報公安部門。
15.強化輿情引導。針對涉娛樂明星網上熱點輿情,網站平臺要對相關賬號主體身份進行復核,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無法驗證的,進行明確標註。同時,根據輿情事件性質,督促明星通過官方賬號發聲,引導粉絲理性看待,防止輿情持續發酵。
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工作,結合“飯圈”亂象整治,制定細化實施方案,指導督促屬地網站平臺抓好各項措施落實,務求取得工作實效。
中央網信辦祕書局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