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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窗花剪剪”維權成功,法院首次認定短視訊特效道具有著作權

12 月 6 日訊息,據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訊息,人機互動特效道具是利用網際網路、數字技術、無形介質形式和手段所創作的新型視聽成品,使用者不再僅僅是內容產品接納方,更是主動的、直接的內容提供方,該種對調式轉化的使用者體驗大大加速了文化產品的傳播與繁榮,但著作權侵權問題隨之湧現,特效道具是否構成作品、其獨創性來源等問題亟待明確

11 月 30 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視訊應用程式中提供被訴特效道具,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20 萬元

瞭解到,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於 2021 年 2 月 4 日上線抖音短視訊平臺, 並在湖南衛視小年夜春節聯歡晚會推廣,其通過設定窗景和紅色紙張、識別使用者鼻尖作為剪刀進行剪窗花並動態展開呈現在螢幕上。原告認為窗花剪剪特效構成視聽作品,被告認為窗花剪剪獨創性部分主要源自使用者且其中的內容為思想或公有領域元素,故認為其不構成視聽作品。

據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構成視聽作品。窗花剪剪作為人機互動形成的視聽成品,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需從基礎展示畫面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人機互動生成內容獨創性來源兩個維度進行分析。

在本案中,“窗花剪剪”的情境設定包括了“鼻尖識別定位”、“鼻尖痕跡複製”、“紙張選擇”、“場景設定”和“展開方式”等步驟和內容,體現了製作者在場景設定、元素創作、畫面銜接等方面的具象創作。這種表達方式是對剪窗花這一思想的獨創性表達,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判斷認為,窗花剪剪基礎展示畫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被訴特效道具雖在元素的外觀上與窗花剪剪存在差異,但整體展示過程和元素內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難以巧合解釋,故應當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在其應用程式提供被訴特效道具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視聽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