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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2 萬請主播直播帶貨僅賣了 1357 元,法院:退回服務費

12 月 16 日訊息,據濟南中院公眾號訊息,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路直播帶貨產生糾紛。因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直播帶貨未達到約定的銷售額,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全部的服務費

據悉,2021 年 5 月 24 日,某食品公司與某文化公司簽訂《直播專場 / 單坑合作合同》,約定某食品公司全權委託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進行直播工作,服務費用 2 萬元,Roi 比例 1:3 (即 2 萬元服務費保 6 萬元銷售額),且保證退貨率不超過銷售量的 15%,超過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順期補齊,按照最終實際成交額比例退還服務費。雙方同時約定了銷售品牌、直播平臺、直播賬號等內容以及其他權利義務,並約定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間內完成 ROI 所承諾銷售額,應當與某食品公司協商在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若仍未完成按完成比例(Roi 比例 1:3)核算的服務費,則在 15 個工作日內退還某食品公司服務費等。後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帶貨未達到約定銷售額要求退回服務費未果,將某文化公司訴至歷城法院。

庭審中,經法院組織雙方對賬確認,2021 年 5 月 29 日,主播通過網路直播銷售案涉產品 1393 單,退貨 1331 單,實際成交 62 單,銷售額 1357.9 元。雙方其後達成補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某文化公司並未實際安排人員對案涉產品進行補播或直播,亦未補齊銷售差額及退貨率,後雙方達成退費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稱其已經款項轉給主播,故無法退費。

瞭解到,法院審理認為,某食品公司與某文化公司簽訂的《直播專場 / 單坑合作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務費,某文化公司應當依照雙方確認的主播賬號、直播時間、推廣產品等約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務。根據本案查明事實,2021 年 5 月 29 日網路直播未完成約定的銷售額任務,雙方其後達成補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某文化公司並未實際安排人員對案涉產品進行補播或直播,亦未補齊銷售差額及退貨率,後雙方達成退費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約定退費

。綜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存在違約,某食品公司要求其司退還服務費、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律師代理費有事實及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援。故判決被告退回原告服務費 2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