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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轉賣遊戲裝備被封號 起訴網遊公司獲賠並解封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多次在第三方平臺售賣某遊戲的虛擬裝置賺取差價,網遊玩家李浩(化名)的遊戲賬號被遊戲公司封鎖,賬號內價值4萬多元的現金及遊戲幣均無法提現。玩家遂起訴公司要求解封並賠償。經該院判決生效後,網遊平臺解除對李浩賬號的限制,並賠償4000元。

某網遊平臺是一家給網路使用者提供相關數字產品的交易平臺,使用者在平臺上可以交易遊戲裝備、遊戲賬號等。李浩是一名資深網遊玩家,在某網遊平臺實名註冊了一個賬號。2020年3月,李浩登入該遊戲賬號時收到提示:“您的會員賬號被系統鎖定”。於是,李浩將該網遊平臺訴至南京棲霞區法院,訴請該平臺解除對其賬號使用的限制,解除對其賬號記憶體放的資金、虛擬財產使用的限制,並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網遊公司認為,李浩在使用該遊戲賬戶時,違反平臺交易規則及服務協議,在第三方網路平臺放置多個該遊戲虛擬裝備的圖片,有消費者下單後,再回到遊戲系統購買相關裝置,由此賺取差價。李浩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將本屬於遊戲平臺的流量引至其他相關平臺,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遊戲賬戶許可權進行限制。

該公司還稱,並未對李浩的賬戶及賬戶資金進行銷燬和永久凍結,根據平臺交易規則和相關協議,限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故公司並未侵犯其財產所有權。

原告李浩稱,在註冊遊戲賬號時,顯示的註冊協議只有一頁,而庭審中游戲公司舉證的註冊協議增加了許多並未見過的內容。遊戲平臺也未採取合理方式,提醒使用者關於限制賬戶使用的不利內容,平臺無權限制原告使用賬號內的自有資金。

棲霞區法院審理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舉證的註冊協議面向所有註冊使用者,並未與原告單獨進行充分的協商;被告舉證的使用者註冊協議的相關規定,對網路使用者權利具有強烈的限制;根據註冊協議顯示,被告並未採取加粗、加黑或者其他方式提醒使用者注意上述條款內容。

綜上,該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網遊平臺解除對原告註冊賬號的限制,解除對上述賬號記憶體放資金及虛擬財產使用的限制,並賠償原告400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法定期限後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