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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App 專項附加扣除增加到 7 項,一張長圖看懂相關政策

3 月 30 日訊息,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將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範圍。至此,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增加到了 7 項。

7 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分別是: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和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

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可填報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附上步驟方法)

具體政策要點是啥?一張長圖看明白↓(旋轉手機檢視)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釋出了關於修訂釋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7 號

為貫徹落實新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 號),保障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相應修訂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現予以釋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0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2019 年第 7 號)附件 2 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22 年 3 月 25 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行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 號)、《國務院關於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 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

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 3 週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48 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資訊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40 個月。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 60 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七)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為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 3 週歲的前一個月。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資訊,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專案,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以下簡稱《扣除資訊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僱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僱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資訊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第三章 報送資訊及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資訊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資訊表》相應欄次,並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資訊表》。

第九條 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 12 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 1 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納稅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資訊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將需要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專案資訊填報至《扣除資訊表》相應欄次。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未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後再行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資訊;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資訊、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資訊;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 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型別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程式碼)、租賃起止時間等資訊;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第十六條 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型別和號碼、與納稅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型別和號碼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第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及號碼、與納稅人關係、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影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第十八條 納稅人享受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如居民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資訊報送方式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端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端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資訊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資訊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資訊匯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體,並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資訊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後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端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資訊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資訊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列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資訊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並引導納稅人採用遠端辦稅端報送資訊。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將《扣除資訊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儲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資訊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保密。

第二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訊。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專案及金額等資訊。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開展抽查。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援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援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以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三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資訊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任職、受僱單位報送虛假扣除資訊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釋出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於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 號)等有關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修訂釋出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的公告》(2022 年第 7 號,以下簡稱《公告》),幫助廣大納稅人進一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紅利。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發《公告》?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結合下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研究推動將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2022 年 3 月 5 日,李總理代表國務院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明確提出,“將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國務院關於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確了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政策規定。

為貫徹落實部署,確保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精準落地,《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享受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扣除政策的計算起始時間、辦理條件、申報環節、資訊報送和資料留存備查內容、扣繳義務人責任與義務等,有利於廣大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紅利、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便捷辦理申報扣除。

二、享受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起算時間是什麼?

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 3 週歲的前一個月,納稅人可以享受該項專項附加扣除。這一期限,起始時間與嬰幼兒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終止時間與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時間有效銜接,納稅人終止享受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後,可按規定接續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三、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每月發工資時就享受扣除嗎?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項專項附加扣除一樣,預繳階段就可以享受。納稅人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或紙質《扣除資訊表》將有關資訊提供給任職受僱單位後,單位就可以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扣除,這樣在每個月預繳個稅時就可以享受到減稅紅利。如果納稅人沒來得及在嬰幼兒出生時將有關資訊告知單位,也可以在年度內向單位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平時發工資的預繳環節沒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彙算清繳時補充申報扣除。

四、納稅人享受政策應當填報哪些資訊?

納稅人享受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上按照引導填報,也可以填寫紙質的《扣除資訊表》,填報內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如居民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及號碼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資訊。稅務部門專門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並優化系統、升級了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和扣繳義務人端,方便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五、嬰幼兒的身份資訊應當如何填報?

一般來講,嬰幼兒出生後,會獲得載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資訊的《出生醫學證明》,納稅人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或紙質《扣除資訊表》填報子女資訊時,證件型別可選擇“出生醫學證明”,並填寫相應編號和嬰幼兒出生時間即可;嬰幼兒已被賦予居民身份證號碼的,證件型別也可選擇“居民身份證”,並填寫身份證號碼和嬰幼兒出生時間即可;嬰幼兒名下是中國護照、外國護照、中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資訊,也可作為填報證件。

極少數暫未獲取上述證件的,也可選擇“其他個人證件”並在備註中如實填寫相關情況,不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後續納稅人取得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的,及時補充更新即可。如稅務機關聯絡納稅人核實有關情況,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將證件照片等證明資料推送給稅務機關證明真實性,以便繼續享受扣除。

六、出生證明等資料需要提交給稅務部門嗎?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與其他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一樣,實行“申報即可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服務管理模式,納稅人在申報時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留存備查即可。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將通過稅收大資料、部門間資訊共享等方式,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進行核驗,對發現虛扣、亂扣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