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猛推新能源汽車:電動汽車充電量達標直接發錢
4 月 1 日訊息,據海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3 月 30 日訊息,為貫徹落實《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確保 2022 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車在新增車輛中佔比超過 30%,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海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印發《海南省 2022 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
《措施》鼓勵個人及其他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汽車使用環節,對在海南省個人及其他領域(不含已申領本措施前三條的)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省內註冊登記的,在可提供核算充電量的情況下,自車輛註冊登記起一年內充電量大於 2000 度(含)每輛可申領 2000 元充電費用補貼,小於 2000 度每輛可申領 1500 元充電費用補貼
附全文:
海南省 2022 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確保 2022 年我省新能源汽車在新增車輛中佔比超過 30%,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勵使用新能源貨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含郵政快遞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新車並在省內註冊登記的,自車輛註冊登記起一年核心算里程達 3 萬公里後,按重型、中型、輕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 3 萬元、2 萬元、1 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二、鼓勵使用新能源環衛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城市環衛車新車並在省內註冊登記的,自車輛註冊登記起一年核心算里程達 1 萬公里後,每輛車可申領 2 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三、鼓勵使用新能源旅遊客車、班線客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旅遊客車、班線客車新車並在省內註冊登記的,自車輛註冊登記起一年核心算里程達 3 萬公里後,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 2 萬元、1.5 萬元、0.8 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四、鼓勵個人及其他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汽車使用環節,對在我省個人及其他領域(不含已申領本措施前三條的)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省內註冊登記的,在可提供核算充電量的情況下,自車輛註冊登記起一年內充電量大於 2000 度(含)每輛可申領 2000 元充電費用補貼,小於 2000 度每輛可申領 1500 元充電費用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五、鼓勵淘汰老舊汽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我省註冊登記後,報廢其名下在我省註冊登記的老舊汽車(首次註冊登記時間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登記在其名下),可申領 8000 元報廢舊車節能減排綜合獎勵。每位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 8000 元的獎勵。(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
六、開展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試點。在 2021-2022 年試點期內,對巡遊計程車、中重型卡車等重點應用領域示範應用專案給予獎勵。其中,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於 100 輛並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巡遊計程車專案,一次性給予 200 萬元的獎勵;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於 50 輛並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中重型卡車專案,一次性給予 400 萬元的獎勵。示範應用專案不超過 10 個,以申報專案綜合評選結果為準。(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七、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支援農村地區消費升級,在市縣舉辦新能源汽車下鄉系列活動,鼓勵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深入鄉鎮開展品牌促銷宣傳。活動舉辦地市縣提前做好活動籌劃,提供活動場地、媒體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各市縣政府)
八、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全省 2022 年新建充電樁 2 萬個以上,確保 2022 年底純電動汽車與充電樁總體比例保持在 2.5:1 以下。實現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鄉鎮 100% 全覆蓋。出臺《關於進一步推進居民小區充電樁建設實施方案》,修訂《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開展充電樁進小區專項行動,集中解決一批個人建樁難點堵點問題。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要配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鼓勵將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對外開放。(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縣政府、海南電網公司)
九、便利車輛通行使用環境。海口、三亞等實行限行政策的城市,要落實對新能源貨車延長通行時間、擴大通行範圍等差別化管理措施,鼓勵對新能源輕型廂式貨車及封閉式貨車免於執行限行政策。鼓勵公共機構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開放,給予延長免費停車時間、減免停車費等優惠。(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縣政府)
十、支援銷售企業讓利促銷。鼓勵我省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協同承辦新能源汽車首發、首秀、首展活動,評選年度優秀展銷活動,爭取更多優質車源供應我省市場。對年度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新能源汽車銷售金額前 20 名、銷售臺數前 20 名的海南省限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 10 萬元獎勵,獲獎企業按先銷售金額、後銷售臺數順序選取,入圍企業僅參加 1 項排名,不重複獎勵。(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措施說明:
1.“核算里程”“核算充電量”原則上由車輛生產企業對接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後提供,無須使用者另行提供;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運營領域車輛按要求接入,個人車輛在購買時可與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
2.營運類新能源汽車的認定,以車輛行駛證登記為準;車輛型別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型別》(GA802-2019)規定執行。
3.本措施中日期均含當日。
4.本措施第四條“其他領域”不含已申領前三條的,例如,已申領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運營服務補貼的,不能重複申領充電費用補貼。
5.滿足報廢舊車節能減排綜合獎勵條件的,可同時申領新能源汽車相應運營服務補貼或充電費用補貼。
6.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列入本措施獎補範圍。
7.相關獎補措施申報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