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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保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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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保單問題

轉自:保險公司到底會不會破產?萬一破產保單怎麽辦?

2018-06-29

1 保險公司到底會不會破產?萬一破產保單怎麽辦?

國家不允許保險公司破產”的說法是謬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章 保險公司

  •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解析:不能解散≠不能破產,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包括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2 既然壽險公司也同樣會破產,那我買的20年保期的壽險安全嗎?

壽險合同是安全的。因為壽險公司雖然可以破產,但要麽是保監會接管,要麽是其他保險公司接管;無論由誰來接管,壽險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會得到維護。

這裏僅是指壽險合同,不過我們購買的非壽險合同,多為1年期險種(如網銷的意外險、家財險等),如果某年續保時,對該公司不滿意,隨時可更換。

  •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解析:我們常見的壽險、重疾險(消費型/非消費型)、分紅險、萬能險,這些都是“人壽保險”範疇,保障期一般都在3年或以上期限,都在保護範圍內。

  現在財產險公司一般都是1年期的險種,並且不能保證續保。比如說,很多高端醫療的客戶就經常會問到,為什麽高端醫療險不能保證續保。

  其實,高端醫療險一般是財險公司推出的,不是財險公司不想提供保證續保功能,而是基於“財產險公司可以破產和解散”這點,它不具備提供保證續保功能的資格。

3 壽險公司破產轉讓的情況下,壽險合同有受損失的可能,國家最多保證我90%的保單權益(一說是80%),是這樣的嗎?

關於這一疑問,主要來源於《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說法: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解析:其實,有關壽險合同中的救助金發放的對象,《保險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指明是針對“受讓公司”,而非“保單持有人/機構”。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的“90%、80%”的比例規定,也是針對“受讓公司”,而非“保單持有人/機構”。

對壽險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還是應該參照《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辦法》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權益,即是100%維護,而不應該“打折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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