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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音頻取證技術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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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音頻取證技術(Digital Audio Forensics)是指通過分析數字音頻的統計特性從而檢測該數字音頻所包含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根據國際音頻工程協會(AES)的標準AES27-1996,音頻真實性的定義為:音頻所記錄的內容是要記錄的有聲事件的同步錄音,采用的錄音方式和制作錄音方式與聲稱的錄音和制作方式一致,不存在不明的人工偽造、增加、刪除等編輯。AES的子標準AES43-2000中音頻真實性鑒定的定義為:“鑒定人員應利用指定的原始錄音設備對指定的原始錄音進行監測。鑒定結果必須科學地表明是由指定的原始錄音設備錄制了指定的原始錄音,錄音沒有發現篡改、有意刪除等擅自編輯的痕跡[18]。據Hollien的《犯罪聲學》所述:“音頻證據必須包含整個事件。在錄音過程或錄音完成後不能對音頻證據做增加、刪除等任何其他的改動。他認為,無論音頻證據是以何種方式被破壞的,它就不再是真實的,真實的音頻證據能真實的體現所記錄的事件。
  數字音頻取證技術一般包括主動取證技術和被動取證技術兩種。主動取證技術是通過預先向原始數字音頻信息中嵌入驗證信息來實現的,這些驗證信息在現階段主要指的就是數字音頻水印。但是由於數字音頻水印技術的實現需要預先向音頻中嵌入水印信息,這就給取證的實施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第一,這要求錄音設備帶有自動嵌入數字水印信息的功能;第二,這還要求錄音設備自動嵌入的水印信息不能輕易地被去除或者更改。但現在大多數的錄音設備都沒有自動嵌入水印信息的功能,更談不上保證水印信息的安全性了[1]。因此,數字音頻水印技術在現階段主要應用於音頻的版權保護,還不能完成數字音頻真實性鑒定的任務。
  數字音頻被動取證技術是指直接分析待檢測音頻信號,從而得出其是否偽造和怎樣偽造等結論。被動取證相對於主動取證來說,不需要預先嵌入水印信息,對錄音設備的要求便大大降低,因此其實用性更強,因而音頻司法舉證一般均為被動取證。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篡改檢測技術特指數字音頻被動取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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