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實施總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非本市戶籍人員可通過《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規定的積分入戶類、人才引進類(含學歷入戶,技師入戶)、家庭團聚類(親屬投靠)、學校學生戶口類、政策性安置類、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外人員回國定居類8個渠道申請遷入本市。
第二章 申辦
積分入戶人員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辦,每年接納一批申請。
人才引進類(學歷入戶,技師入戶)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家庭團聚類(親屬投靠)、學校學生戶口類、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外人員回國定居類5類人員,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辦入戶。
政策性安置類準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第三章 入戶
積分入戶
申請要求:年齡45歲以下、廣州繳社保滿4年以上、辦理居住證、積分滿60分以上。
人才引進(含學歷入戶、技師入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口:
1.統招本科學歷,有學士學位,35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2.本科學歷(含成人自考類),有中級職稱證書,35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3.有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年齡45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4.有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年齡40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5.有三級緊缺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年齡35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2年以上。
- 有研究生學歷,年齡40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7.有博士學位,年齡45歲以下,現單位社保繳滿1年以上。
家庭團聚(親屬投靠 )
(一)投靠配偶
- 入戶條件
配偶有本市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二)投靠父母
-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父母有本市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三)投靠子女
-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後,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實施總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