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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3號

川建發[2012]3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和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和履行,保護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橋樑、隧道、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裝置安裝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類合同,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二)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包括:
(1)建設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承包合同;
(2)總承包企業發包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三)建設工程服務類合同,包括:
1、建設工程專案管理合同;
2、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
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四)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合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是指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價款能力的建設單位及自然人(專業工程分包合同中為總承包人,勞務分包合同中為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取得法定資質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專案管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等)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備案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當事人所訂立合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範性檔案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組織實施。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和省財政廳出資及國務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設專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同備案,負責辦理的內設機構按以下劃分執行:
廳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處負責辦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類合同備案;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辦理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建設工程專案管理合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備案;
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總站負責辦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備案;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辦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備案;
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辦理根據合同的類別、具體性質、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上述機構負責。
(二)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備案和市(州)、縣(市、區)財政出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備案管理具體工作,確定合同備案承辦機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實行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對合同備案資料管理,服務協同,資訊共享。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施工合同備案的情況。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發生合同爭議,應以備案的合同為準。備案合同虛假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合同備案要求

第十二條  使用合同文字的要求:
合同當事人應當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合同當事人如需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況內容填寫與工程報建內容統一,合同當事人應填寫單位全稱。
(二)招標發包的工程,工程名稱按招標檔案填寫,可增加標段號。
(三)工程地點應填寫詳細地址。
(四)招標發包的工程,工程承包範圍應與招標檔案中確定的發包範圍一致。
(五)招標發包的工程,專案負責人、合同工期應與投標檔案承諾的一致。
(六)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招標發包的工程應與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中質量標準一致。 
(七)合同價款大寫與小寫一致,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價款與中標價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九)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各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及出現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簽署日期、當事人的住所、聯絡方式、郵政編碼等應詳細填寫齊全。合同簽訂時間應在工程開工之前。
(十一)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類合同內容要求: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建設地點、工程規模與特徵、根據專案特點需載明的其他情況;
2、有關基礎資料的提供,勘察內容、勘察深度與質量要求;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檔案的要求和時間。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建設地點、工程規模、設計階段、投資額、根據專案特點需載明的其他情況。
工程名稱和工程規模應按照專案立項(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2、設計依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設計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等設計依據。
3、有關基礎資料的提供,設計內容與質量要求;
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設計成果檔案的要求和時間。
(三)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其調整條件和調整方法、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等作出明確約定,相關部門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內容:
1、約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或低於國家規定幅度範圍;
2、約定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無設計費用補償;
3、約定承包人的設計檔案必須無條件滿足發包人的要求、對發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須無條件執行等;
4、約定承包人後期現場服務必須無條件滿足發包人或監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內容要求:
(一)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2、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專案經理。
3、對涉及工程價款的約定: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風險內容、範圍的價款調整方法;
(7)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支付要求、使用規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11)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4、專業工程分包的約定:總承包人對專業工程需進行分包的,應就分包內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約定。
5、保險。
6、擔保。
(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參照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2、總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人對專業工程的分包,應符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如果施工總承包合同沒有約定,則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3、發包人可依法將專業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內容以專業工程的名義肢解發包給專業承包人。
(三)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2、分包的範圍、分包的勞務內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質量標準、專案經理。
3、勞務報酬,包括:
(1)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
(2)勞務報酬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式;
(3)工時及工程量的計量與確認。採用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計算勞動報酬的,應明確工程量的計算規則;
(4)勞動報酬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5)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6)與合同履行、計算和支付勞動報酬有關的其他事項。
4、保險。
第十六條  施工類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對工程質量設定沒有國家規定標準時約定違約處罰條款;
(二)在中標價基礎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讓利的條款;
(三)對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取設定違背有關規定的條款;
(四)約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擔風險的條款;
(五)施工期不執行人工費等政策性調整的有關的條款;
(六)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設定承包人承擔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及工程量計算錯誤等非承包人原因風險的條款;
(七)要求承包人承擔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遲開工、工期延誤責任的條款;
(八)要求承包人在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況下發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
(九)要求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結算稽核完成後返還的條款。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服務類合同內容要求:
(一)專案管理、招標代理、工程委託監理、造價諮詢等合同均為服務類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建設地點、工程規模、根據專案特點需載明的其他情況。
2、服務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服務的範圍、內容應達到的目標、標準作出明確約定。
4、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的,其基準價根據收費標準計算,合同當事人應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相關服務收費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2)根據工程專案規模、複雜程度以及專案管理服務的範圍、內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對服務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務酬金、附加服務酬金、額外酬金及獎勵酬金等專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對上述專案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酬金調整方法、稅金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二)服務類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內容:
1、專案管理合同:
(1)超出服務範圍,發包人交辦其他工作內容不支付服務費用的條款;
(2)服務期超過約定的期限,不補償超期服務費的條款;
(3)要求管理人承擔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的條款;
(4)要求管理人承擔專案管理過程中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所有風險的條款;。
2、招標代理合同:
(1)約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或低於國家規定幅度;
(2)要求將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納入招標代理範圍但不另行按規定支付費用的條款;
(3)約定的專案負責人及兩名以上專職技術人員未取得招投標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未登記在本單位。
3、工程監理合同:
(1)約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或低於國家規定幅度;
(2)約定工程監理服務費一次性包乾使用;
(3)設立除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規定以外的有關工程質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處罰條款;
(4)約定應由監理企業繳納的稅金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的條款;
(5)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實際完工而無法竣工驗收的工程,除監理人合同違約責任以外,建設單位將全部監理服務費支付或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或實際完工時間3個月的條款。
4、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1)約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或低於國家規定幅度;
(2)服務期超過約定的期限,不補償超期服務費的條款。

第三章  合同備案辦理

第十八條  合同備案時限要求:
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合同備案管理許可權,向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合同備案。
合同備案後,合同當事人如對合同進行補充、變更,應在補充、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到原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變更。
第十九條  合同備案程式:
(一)承包人登陸“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scjst.gov.cn),在“四川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合同備案網上申報,根據合同的具體性質、內容在對應的合同備案表中填寫相關資訊,打印出帶條型碼的合同備案表。
(二)合同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三)合同備案管理機構接受並辦理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合同備案需提供的資料:
合同當事人辦理合同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合同備案表(資訊系統列印帶條型碼)(一式三份)。
(二)承包人的資質證書影印件(境外、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承包人,應提供《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和授權委託書。
(四)招標發包的工程,提供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影印件、經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承包人的投標檔案。
不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需提供相關部門核準的不採用招標發包的核準檔案原件及影印件或其他證明檔案。
(五)備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依據總承包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專業分包合同,應提供經備案的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對專業分包內容沒有約定的,應提供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進行專業分包的檔案。
(六)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程式:
(一)受理合同備案:接收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備案表及合同備案資料,簽發合同備案受理表。
1、合同備案管理機構經核對,備案資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向合同當事人簽發合同備案受理表。
2、合同備案管理機構經核對,備案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當事人簽發合同備案受理表,告知當事人不受理合同備案的決定,並一次性告知合同當事人應補充提供的全部資料或應補正的內容。
合同備案管理機構核對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備案資料後,應當將當事人同時提供原件和影印件資料中的原件退還給合同當事人,留存影印件。
(二)正式簽發合同備案表:稽核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
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在合同當事人按要求補充資料或補正內容備案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合同內容進行稽核。
1、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稽核合同內容後,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當事人簽發合同備案表。發現合同內容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正後,簽發合同備案表。
2、合同備案表及合同正副本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合同備案管理機構留存一份備案合同副本,將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的合同正本和其餘副本以及經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承包人的投標檔案、經備案的總承包合同退還給合同當事人。

第四章  合同備案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延續、評獎評優以及招投標活動中需進行業績認定的,應當以經備案的合同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合同備案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制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惡意低價競爭等擾亂建築市場的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計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不予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合同備案人當事享有申辯、陳述、查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合同不予以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合同備案管理工作中獲取的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